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0日
(2023)浙0105执1163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31日10时至2023年9月1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浙江华网俊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谷易科技有限公司3258.427万元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701号
杭州因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庭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因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工程款106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18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426号
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云南联娱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3)浙0106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96号
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包含1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365079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算,以587698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算,以472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4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2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投资金额1000万元为基础,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原告持有的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1428571元,占比10.13%)变更登记至被告毛靖翔名下;四、被告杨桠清、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损失65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23元,由原告负担6553元,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负担128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80号
周新来:本院对原告丁育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新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丁育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新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育强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新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125号
高锦水:本院对原告来连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锦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来连福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高锦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连福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高锦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275号
徐伟:本院对原告王中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王中磊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中磊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徐伟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284号
周勤雅:本院受理徐芬与周勤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28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49号
于生龙:本院受理原告詹志娟诉被告于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6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温香连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温香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共计6569元;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7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薛得意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薛得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共计8734.5元;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81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章建明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章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共计26424元;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80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戴平英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戴平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5月工资4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9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共计13559.73元;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78号
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杨国琼与被告杭州亿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杨国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共计6121元;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858号
邵承利:原告江国庆与被告邵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邵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国庆借款本金61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5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邵承利负担。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767号
蒋汝松(4305271988****18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众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汝松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50号
宋银华(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1****208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辰青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银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辰青装饰有限公司款项32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宋银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50号
谢柯(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90****68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谢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谢柯支付代位求偿款333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65号
顾江苏(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20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坤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江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72号
廖祖保(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91****0639):本院受理的原告喻金彪诉被告廖祖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748号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胡锡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62号
刘进立(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73****697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被告刘进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余额48658.31元,累计借记利息3849.99元,违约金3159.95元,分期手续费3499.44元及2022年12月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本案律师费710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15号
无锡凡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凡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无锡凡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盛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7543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754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无锡凡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51号
韦利晓(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0****2537):本院受理原告邓勇与被告韦利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韦利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邓勇欠款158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韦利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355号
时陈(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1798)、方波(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4****7438):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时陈、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陈偿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52765.03元,并赔偿原告上述代偿款的相应资金占用费(其中7183.26元自2021年7月14日起,10219.94元自2021年9月13日起,10245.06元自2021年11月12日起,9950.49元自2022年1月14日起,9634.28元自2022年3月15日起,105532元自2022年6月15日起,均按同期LPR的四倍按实计付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时陈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300元;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方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时陈行使追偿权;四、若两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则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时陈名下的浙BQT185(车架号:WVWR261K6CW022901,发动机号:CDL055036)高尔夫牌车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时陈、方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37号
于家婧(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7****6328)、陈伯柱(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94****125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家婧、陈伯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于家婧向原告归还代偿款人民币27456.38元,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还款违约金715.50元(详见利息清单),合计28171.88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7456.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还款违约金;2、被告陈伯柱对上述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原告对被告于家婧名下车牌号为:桂PCZ705、车架号为LH16CKJ05GH014838的海马牌机动车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4、请求法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84号
李雪松(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91****4614)、李茂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9****463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圣鲜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松、李茂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在2022年4月29日签订的《销售框架协议》;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3615元及违约金23281.86元(自2022年11月14日起,以253615元为基数按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金额为23281.86元),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4800元;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291696.86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16号
许晓欢:本院受理原告缪萍萍与被告许晓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缪萍萍的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许晓欢偿还原告人民币25871.5元,并按本金25871.5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525号
顾伟伟:原告宁波市镇海小吴哥哥水果经营部与被告顾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顾伟伟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小吴哥哥水果经营部货款5157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告顾伟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顾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镇海小吴哥哥水果经营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97号
白皓男:本院受理原告庄超与被告白皓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91号
杨星:本院受理原告胡振洋与被告杨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28号
蒲彩云:本院受理原告俞钱与被告蒲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08号
张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占苗苗与被告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62号
王文龙:原告毛明明与被告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53号
董晶、上海璞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红霞与被告董晶、上海璞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