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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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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0日

  (2023)浙0212民初5023号

  盛煊:原告张科萌与被告张子成、盛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105号

  陈岳武(公民身份号码:33022**********558)、周纤(公民身份号码:33022**********821)、张爱民(公民身份号码:34282**********130)、郑傢文(公民身份号码:33070**********416)、杨小飞(公民身份号码:42062**********822)、龚海琴(公民身份号码:3623**********52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岳武、周纤、张爱民、郑傢文、杨小飞、龚海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894号、(2023)浙0212民初3894号之二、(2023)浙0212民初3894号之三、(2023)浙0212民初3894号之五、(2023)浙0212民初3894号之六、(2023)浙0212民初3894号之八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30号

  卢小铁:原告方艺诉被告卢小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628号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0767350Y):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货款796686.73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担保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7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4503元,合计16940元,由被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2号之一

  2023年2月22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被确认的债务金额为37152179.88元,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3年8月4日裁定宣告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32号

  苏州昱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淳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昱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昱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退还原告宁波市淳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州昱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61号

  许宇航:本院受理原告韩梦姚与被告谢炳章、许宇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506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3808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赔偿自起诉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由被告许宇航承担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80号

  杨丽兵:原告黄金文与被告杨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丽兵归还原告黄金文借款36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63元,由被告杨丽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78号

  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玉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伟归还原告曹玉勤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75号

  陈金菊、杜伟武、施雄雄、房长飞、熊伯明、黄定刚、高壮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七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926号

  吴珊:本院受理原告孙德泽诉被告吴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721号

  广州威易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5EAG4C)、广州威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HR42L):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佑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威易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威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911号

  王晓鹏(公民身份号码410327********45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晓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69号

  胡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胡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867号

  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吕菊芹:原告潘万子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工费7398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加工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吕菊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810号

  许静(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211140763):本院对原告冯焕青诉被告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冯焕青货款285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05元,合计819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7340号

  王国立(身份证号码:330127198503032935):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成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琪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自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360号

  仲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鲁芯怡与被告仲小峰的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已发生的未付抚养费(计算至起诉前2022年9月12日)为189000元;2、请求确认原告鲁芯怡自2018年8月起随母亲鲁祖丽一起生活,由母亲鲁祖丽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执异15号

  湖州市石淙东风砖瓦厂、湖州南浔天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刘国华与湖州市石淙东风砖瓦厂、湖州南浔天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刘国华为(1998)城郊执字第106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955号

  安吉两山健康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湘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两山健康养生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项目保证金伍拾伍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31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130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1701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74019。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8号

  2022年11月4日,本院根据上饶市艾莱斯阀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公司财务账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27号

  谢三芬:本院受理原告洪金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洪金平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洪金平负担402元,由你负担52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097号

  甄昂、曾丽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昂、曾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甄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20107.07元(利息自2022年4月21日起算至2023年3月24日止,具体计算详见清单)之后利息仍按合同有关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保证人曾丽莉对甄昂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87号

  唐金和、雷美娥:本院受理原告徐惠武与被告唐金和、雷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唐金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徐惠武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原告徐惠武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唐金和负担2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300号

  徐文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浙民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徐文杰返还原告黄浙民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010号

  季武卫、黄九妹:本院受理陈呈满诉陈永水、季武卫、黄九妹、邵崇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46号

  楼小平、郑期学:本院受理原告黄兴祥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44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楼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兴祥加工款222368元,并支付以22236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31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金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3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金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金牛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15日前向金华市金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之心2号楼A座10楼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葛林康;联系方式:1366686875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金牛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金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564号

  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吕雪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942号

  陈若冰:本院受理原告蔡宜锦与被告陈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115号

  沈航霄:本院受理原告李盈颖与被告沈航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903号

  王洪方、许萍:本院受理原告陈斐与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洪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在原告对第三人许萍所享有的尚余债权(本金2000000元及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二、第三人许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斐律师代理费383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2元,由被告王洪方、第三人许萍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第三人许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7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楼湘晖的申请,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裁定受理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4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6楼,单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邱银玲;联系电话:1390588682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6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4民初344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9月5日14时1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8-10 浙江法治报2023-08-1000007 2 2023年08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