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4日
(2023)浙0503民初2069号
胡卫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英与被告胡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英货款17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80元,由被告胡卫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108号
陈郭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良与被告陈郭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郭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国良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陈郭迷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7号
林慧兵、洪燕:本院受理原告蒋毅诉被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慧兵、洪燕、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10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3号
林慧兵、洪燕:本院受理原告蒋毅诉被告林慧兵、洪燕、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18号之一
2023年7月31日,本院根据王莉管理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认可《王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方案》并终结王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19号之一
2023年7月31日,本院根据卢瑞雨管理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卢瑞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方案》并终结卢瑞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54号
武义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武义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陈红星货款75560元,并支付以755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也即2023年3月23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陈红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69元,由被告武义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365号
金焱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焱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金焱祯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32428.4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36号
张小丽: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32000元,两者合计共282000元,(按月利率1%从2015年11月12日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止,计88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3年4月14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8号
2023年6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华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华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华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华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88号
毛小强:本院受理原告邱志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碎石料款119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09号
徐晨光、詹印辉:本院受理原告傅晓成诉被告徐晨光、詹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22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00元,由原告傅晓成负担(已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136号
汪林华:本院受理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83号
陈佩芳、张文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陈佩芳、蔡曦、蔡晨、张海燕、张文浩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被告蔡曦、蔡晨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8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100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434号
俞晓斌(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137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俞晓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315.94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3954.09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2元,由被告俞晓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38号
陈昌权(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15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昌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6554.04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6305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2元,由被告陈昌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56号
郑林斌(身份证号码:3326231976****225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640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6661.39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68元,由被告郑林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60号
张尧尧(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341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尧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1627.84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02元,由被告张尧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特25号
本院受理茅碧君申请宣告茅顺跳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茅顺跳,男,1944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4403210333,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2组19号,系申请人茅碧君的父亲。被申请人茅顺跳于2021年7月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希望茅顺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号之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受理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浙11民辖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明,债务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不存在重组、和解的情况。本院认为,债务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8日裁定宣告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7破3号
本院根据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浙112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景宁畲族自治县青宁旅业有限公司(下称“青宁旅业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3)浙1127破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青宁旅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1: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北路173号浙江晟耀(景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益民律师;联系电话:15925783992;线下申报地址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政宏律师;联系电话:15024604808;线上申报地址:破易云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yun.com,案件识别码:113767)。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宁旅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青宁旅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7审判庭召开青宁旅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在破易云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云”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zqr.poyiyun.com参加会议,案件识别码:113767)。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