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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4日

  (2023)浙0108民初3506号

  石玄:本院受理原告章永江诉被告石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42号

  陈佳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浙军诉被告陈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657号

  韩立江、莫冬英:本院受理原告来利生诉被告韩立江、莫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731号

  王佳成:本院受理原告薛豫宁诉被告王佳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6186.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出律师费用2500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07号

  蒋仕训(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229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扬强诉被告蒋仕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蒋仕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扬强款项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元,由被告蒋仕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04号

  吴燕(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6822)、冯关宝(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7****1578)、沈藕芬(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0****1583)、冯钰涵(公民身份号码3302812009****6823)、冯宇皓(公民身份号码3302032016****5714):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歌诉被告吴燕、冯关宝、沈藕芬、冯钰涵、冯宇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燕、冯钰涵、冯宇皓、冯关宝、沈藕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继承冯江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韩歌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426.5元,均由被告吴燕、冯钰涵、冯宇皓、冯关宝、沈藕芬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43号

  尹明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5****607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雪、马西侠、彭巧玲、尹明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理赔款91868.03元、未付保费6771.27元以及利息损失(以98639.3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西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理赔款55453.29元、未付保费4855.39元以及利息损失(以60308.6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彭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8812.24元、未付保费3626.03元以及利息损失(以72438.2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尹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7295.92元,支付未付保费4136.89元以及利息损失(以71432.8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雪负担2266元,被告马西侠负担1308元,被告彭巧玲负担1611元,被告尹明强负担15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尹明强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44号

  曾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78****002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岩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67号

  陈献浩(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5****033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百城汽配商行诉被告陈献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975号

  朱佳成(公民身份号码:332624****5416):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少萍诉被告朱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14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555号

  昆山泰志硕工业自动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简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泰志硕工业自动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74号

  徐大伟:本院受理原告赵新诉被告徐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60号

  于森(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4****0312):本院受理原告黄泽与被告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8日开始至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59号

  罗路荣(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7854):本院受理原告宋彬与被告罗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7300元,并支付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04号

  邱玉伸(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7****7116)、芜湖中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路远与被告邱玉伸、芜湖中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邱玉伸、芜湖中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路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2071.8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73号

  党梦勤(3412021998****1940):本院受理原告谢平波与被告党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50号

  武松(公民身份号码:33412261994****2318):本院受理原告张利容与被告武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15951元工资(2023/01/15-2023/03/07劳务费);2、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51号

  武松(公民身份号码:33412261994****2318):本院受理原告袁帅忠与被告武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858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807号

  王水娜(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8****872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6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水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履约定金共计100000元,并返还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合同款48094元;二、被告王水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王水娜负担3472元;保全费1323元,由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王水娜负担131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13号

  杨可华(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4****1020)、张旦(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21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可华、张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9250.51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上述费用暂计人民币61750.51元;4、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99号

  刘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杰与被告曹阳红、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原告李春杰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95号

  东方云(北京)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亚峰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独任制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35号

  吴传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虎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79号

  忻燕萌:本院受理原告罗东斐与被告忻幼芬、忻思维、忻娜芬、忻燕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31号

  李宗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仁诉被告李宗前、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冯坤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83号

  陆万留:原告宁波莎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万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破16号

  2022年6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嵘和翔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无债权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裁定宣告宁波嵘和翔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3492号

  宋煜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永、宁波艾家玩具有限公司诉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1月5日签署的《付款协议》及《付款承诺书》;2.请依法判决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提前共同清偿所欠原告的货款3062512.3元,并判决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自违约次日(即2022年12月31日)始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代理费54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107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82号

  龙桂成(公民身份号码:4523251972****0318):原告余姚市永威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龙桂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余姚市永威不锈钢经营部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48号

  陈景发、汪爱社、徐大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诉被告陈景发、汪爱社、徐大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景发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76534.43元、支付至2023年2月14日止的利息及罚息12053.89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0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汪爱社、徐大现对被告陈景发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爱社、徐大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景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被告陈景发、汪爱社、徐大现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42号

  罗晨川(公民身份号码:4212211988****0054):原告任诚与被告罗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5000元,利息40237.5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晨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13号

  黄明启: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文与被告黄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36号

  温州市步松鞋业有限公司、刘先寅、陈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步松鞋业有限公司、刘先寅、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670号

  邓国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子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邓国蓉、邓国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异45号

  郑志:本院受理异议人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其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郑志为(2017)浙0304执35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郑志对(2016)浙0304民初5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由温州韩风新语鞋业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2824号

  姚全荣(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311273514)、袁学红(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611023525):本院受理原告郭彤与被告姚全荣、袁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21民初2824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1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被告名下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欠款;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西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14 浙江法治报2023-08-1400009 2 2023年08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