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5日
(2023)浙0291民初748号
林永进(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5****6311):本院受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林永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660号
赵连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米询鞋业有限公司诉赵连芝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5652号
谢有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远诉谢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37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方凯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763号
郭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亚明与被告郭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亚明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郭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899号
浙江柏益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诉浙江柏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466号
郑奋达: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466号原告湖州康山街道彭氏水果店与被告郑奋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奋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康山街道彭氏水果店货款232964元。如果被告郑奋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54元,由被告郑奋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785号
朱富毫: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785号原告李萍与被告湖州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朱富毫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被告判后答疑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787号
徐方南:本院受理原告施连法与被告徐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施连法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94号
吴群杰:本院受理原告木传龙与被告吴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木传龙货款170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吴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木传龙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8元,由被告吴群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44号
潘清桃: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与被告潘清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4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负担(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300号
吴顺明:本院受理原告甘翔生与被告吴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800元及利息65520元(从2017年11月23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2023年4月22日止,之后利息仍按月息1分计算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合计1663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42号
吴周良:本院受理原告张美飞诉被告吴周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美飞要求与被告吴周良的离婚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32号
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0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3年9月15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向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亚太大道518号3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黎霞;联系电话:136067968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33号
本院根据丁丰华、胡招贤、吴美娥的申请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普泽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0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普泽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普泽医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3年9月15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向浙江普泽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2层;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徐艳飞;联系电话:1373566819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普泽医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普泽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15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8号
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