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5日
(2023)浙0106民初6136号
谢桂梅:本院受理原告袁法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121号
果冻创意(东莞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果冻创意(东莞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12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350号
李鸿:本院对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诉被告郑晓玲、李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35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790号
浙江双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正泰汇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79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63号
董智勇、慎莉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庆与被告董智勇、慎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0时45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40号
田庆祥:本院受理的原告虞剑森与被告田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5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69号
夏邑县百事得精工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百事得精工塑胶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059号
杭州涵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安琪诉杭州涵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王安琪与被告杭州涵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杭州涵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安琪工资16309元;三、被告杭州涵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安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77元;四、驳回原告王安琪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涵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安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涵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126号
朱柏青:本院受理王锦龙与朱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锦龙代偿款106433.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0171.44元;二、驳回原告王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锦龙负担284元,由被告朱柏青负担1492元。被告朱柏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552号
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76073.57元(人民币,下同)(自2022年12月1日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其中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5日逾期租金按双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承租房屋;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32103.08元(自2023年3月16日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止,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160.79元(利率按2023年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13日,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56540.52元;7、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2611877.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05号
陈俊伊(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1****4410):本院受理原告费锦源与被告陈俊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21号
杜国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7****6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港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诉被告杜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59号
牟贤贵(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831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牟贤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82号
陈文波(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6****3254):本院受理原告童周尔诉被告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7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LPR)为标准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15号
鲍霞(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1****6844):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华诉被告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97号
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84****421X):原告宁波禾泽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禾泽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492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禾泽包装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担保费500元合计2500元;三、被告张刘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45元,由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共同负担。保全费369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均已缴纳),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24号
董文强(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8****5638):本院受理原告臧超与被告董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文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臧超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董文强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765号
蔡春锋(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1****8311):本院受理原告顾冬坤与被告蔡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168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93号
广东华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0564003N):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驰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华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38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本金103800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75号
唐睿:本院受理原告尹明华与被告唐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睿返还原告尹明华借款本金1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唐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唐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尹明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33号
本院根据吕正良的申请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受理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15日前,向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李波,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28号
何佩哲:原告郭东和被告何佩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63号
上海喜酒欢鲜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孙强:原告中基商贸(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喜酒欢鲜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孙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等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07号
周龙:黄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66号
李嘉明:本院受理原告殷丹阳与被告李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167号
欧阳威:本院受理原告戴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58号
李忠和:原告李红远与被告李忠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49号
赵劲:本院受理原告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赵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982号
宁波奉化豪鑫印花厂、周小雷: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宁波奉化豪鑫印花厂、周小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原告张宏伟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宁波奉化豪鑫印花厂(普通合伙)支付原告张宏伟房屋占有使用费140000元,并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上述由被告周小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方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105号
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意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043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4804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10月8日14时在奉化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421号
沙海中(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5810)、张伟滕(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3****19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沙海中、张伟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442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沙海中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10220元;二、判令被告张伟滕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合计7500元;三、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破24号之二
2022年8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开始重整。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提交的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本院认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因有意向重整投资人,本院根据申请裁定转为重整,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现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计划通过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如下:一、批准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43号
陈彩梅:本院受理原告高秀芝诉被告陈彩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装修款2670元及利息(以26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8号
陈学芳:本院受理原告陈雪珍与被告陈学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0号
周建:本院受理原告苏小利诉被告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01号
张建庆:本院受理章永来与张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3号
周建浩:本院受理原告张孟忠诉被告周建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08号
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周帅、刘艳飞、吴正丹、王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上诉人刘艳飞上诉诉请:1.判令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吴丹上诉诉请:1.判令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一、二判项,改判上诉人吴正丹无需对被上诉人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周帅的缴纳出资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王震上诉诉请:判令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一、二中关于王震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王震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