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主播跳槽
雇主起诉赔钱
法院这么判
通讯员 周建福
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平台发展迅猛,在巨大的市场红利下,不少主播收入颇丰,这也刺激了更多年轻人怀揣着“网红梦”签约当主播,但纷争也随之而至。日前,德清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因违约跳槽被经纪人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女士原本经营一家旅游服务实体店。2021年10月,王女士尝试将公司业务拓展到直播领域,并与20岁女孩姗姗签订协议,约定姗姗成为王女士的独家直播演艺艺人,协议期限为3年。
两人合作后,直播账号很快有了起色,王女士也按合同约定,给姗姗支付工资报酬。但2022年7月,姗姗突然说要跟王女士解约。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姗姗已经与其他公司合作开设新账号直播。
王女士要求姗姗赔偿自己的损失。两人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姗姗按协议约定,赔付自己违约金25万元。
被告姗姗在开庭时辩称,自己不清楚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就签订了协议,播了几个月后才发现王女士根本没有经纪人资质,所以才选择单方面结束合作,自己不该赔付违约金。
法官审理此案后发现,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姗姗在《主播直播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在此之前,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但上述《办法》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王女士和姗姗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原告未取得相应资质就否认合同的效力。
姗姗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王女士同意就不再合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原告王女士作为经营者,在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未取得相应许可及资质,仍与被告签订经纪合同,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后果。
虽然双方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原告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获得的利益,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万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