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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5日

  (2023)浙0783破19号

  2023年6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817号

  蒋荣法:本院受理原告周世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荣法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世福货款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107号

  衢州源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鹏:本院受理原告吴丹丹、阮益、李禹衡诉被告衢州源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吴丹丹、阮益、李禹衡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77号

  俞磊:本院受理原告叶进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俞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523号

  尹社军: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523号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0月8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代偿款本金37018.56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2民初2645号

  李霞:本院受理原告梅式银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2民初26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三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方刚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健跳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门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8月1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3破12号之一安吉皓美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应为“(2023)浙0523破8号之一”,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4 法院公告 2023-08-15 浙江法治报2023-08-1500011 2 2023年08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