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6日
(2023)浙0681破35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根据桐乡市新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嵊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嵊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嵊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9日前(含19日),向嵊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15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341号
吴金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小玲与被告吴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3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利息款2800元,合计人民币72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霞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11号之一
2023年5月8日,本院根据詹月梅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宣告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913号
吕毓群、施新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你们在199938251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939号
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豪德安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武义豪德安锁业有限公司货款1515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胡整洁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责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257号
吕炉有:本院受理原告郑达林与被告吕炉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08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399号
郑飘飘:本院受理原告寿攀、寿玥然与被告郑飘飘、第三人吴传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639号
盛纪云:本院受理原告江土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盛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江土财借款12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盛纪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56号
叶小初(身份证号码:3310041981****18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小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782.55元及截至2023年1月28日的利息1655.49元、违约金551.8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6元,由被告叶小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54号
罗恩建(身份证号码:3310041989****183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罗恩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27.5元及截至2023年1月28日的利息875.66元、违约金291.88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罗恩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51号
陈岩喜(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503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岩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764.24元及截至2022年9月19日的利息3046.62元、违约金1015.54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8元,由被告陈岩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13号
王美琴(身份证号码:3326031957****626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美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391.98元及截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1880.68元、违约金626.89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6元,由被告王美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11号
陶灵志(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22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陶灵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0810.73元及截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3797.98元、违约金1265.99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4元,由被告陶灵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09号
陈辉(身份证号码:3310041985****22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240.31元及截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4080.86元、违约金1360.28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陈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08号
张云马(身份证号码:3310041986****123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云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00.19元及截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885.89元、违约金295.29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张云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6998号
陈美娟:本院受理原告范世宝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4号
本院根据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7日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305号二楼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二部;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程亮;联系电话:13575365228)。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茂发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564110001013000089585)。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5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7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05;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楼炜蓉、戚哲非;联系电话:15925790652、18100178316)。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丽水分行;账号:584735453100015)。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5时30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7破2号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兰二峰的申请,于2023年6月27日裁定依法受理浙江畲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畲祖文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日指定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畲祖文化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畲祖文化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召开畲祖文化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