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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6日

  (2023)浙0106民初6255号

  袁培明:本院受理原告朱国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978号

  蒋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淳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56号

  郑泽华: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星与被告郑泽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350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时在本院白马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42号

  赵江、杭州创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强与被告赵江、杭州创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15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19号

  杭州火又火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牡丹江响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火又火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298号

  高翔: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娟与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丽娟借款1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3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为11339元);二、驳回原告朱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高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高翔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93号

  钟玉明(男,1964年6月2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百江镇金塘坞村二组金塘坞47号):原告王凤仙与被告钟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钟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凤仙借款59000元,并支付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钟玉明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钟玉明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87号

  钟玉明(男,1964年6月2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百江镇金塘坞村二组金塘坞47号):原告黄洪标与被告钟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钟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洪标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钟玉明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钟玉明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428号

  杭州驰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于原告杨永茂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杭州驰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杨永茂押金821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驰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823号

  黄宗宇(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0****3679):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巧燕诉被告黄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00号

  李泽光(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01X):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依婷诉被告李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515号

  杨朋举(公民身份号码:4108831993****4037):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家兴诉被告杨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68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04号

  宁波创亿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叶安娜(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6****5320):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光云诉被告宁波创亿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安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创亿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宁波创亿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创亿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安娜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00号

  李中芳(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8****056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芳、宁波天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1、立即支付代偿款390591.0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8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14号

  田茂洪(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2****1412):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田茂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保险代偿款16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4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07号

  陈明明(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233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明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保险金损失303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08号

  秦巨学:本院受理原告励馨冉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浙0206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巨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励馨冉损失11081.06元;二、驳回原告励馨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励馨冉负担21元,由被告秦巨学负担71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31号

  牟必怀(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1674):本院受理原告岳玉才与被告牟必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牟必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岳玉才石子款及运费3419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42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牟必怀负担,其中公告费原告岳玉才已垫付,由被告牟必怀履行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岳玉才。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26号

  王林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林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金2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2号

  浙江知道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知知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环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掌尚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知道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知知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环文龙、郑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992号

  海南道恒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C栋中税众创空间23020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400MAA8YNNC5H):本院受理原告葛国民与被告海南道恒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海南道恒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告理赔款236779.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99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3573号

  叶晓青:本院受理原告邬佳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02号

  张立祥:原告沈百军与被告张立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时支付货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10月7日14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57号

  陈彩梅、王铭铭: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告陈彩梅、王铭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彩梅、王铭铭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2625元、支付利息59733.36元、罚息33226.67元、复利2703.33元(暂时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自2023年3月16日始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日止),支付律师费6990元,合计415278.36元;2.判令被告陈彩梅支付原告利息5937.50元、罚息42500元、复利531.05元(暂时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自2023年3月16日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日止),共计48968.55元;3.判令被告陈彩梅、王铭铭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230号

  宁波菠林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成天洪与宁波菠林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菠林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成天洪装饰装修款6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395号

  刘忠良: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刘忠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39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71号

  陈清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宗汉建申金属材料商店诉被告陈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慈溪市宗汉建申金属材料商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宗汉建申金属材料商店负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93号

  李佰林:本院受理原告王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王虎勇95686.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32号

  李淑英:本院受理原告慈林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李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慈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33917.40元、餐费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49元,由李淑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41号

  杨浩:本院受理原告陈大龙、周德波诉被告杨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陈大龙、周德波价款15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7900号

  胡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霸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45号

  张俊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来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宏、温州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来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东来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上海东来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7元,被告张俊宏负担58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俊宏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上海东来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035号

  朱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11128521X)、金云姐(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211265224):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晓芳与被告朱建生、金云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6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686号

  金水根(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610273636):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富龙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水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富龙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75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金水根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水根负担(公告费由原告海宁市富龙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金水根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富龙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849号

  朱志虎:原告何吉成诉被告朱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朱志虎支付何吉成货款4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朱志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元,由朱志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16 浙江法治报2023-08-1600009 2 2023年08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