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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8日

  (2023)浙0106民初2549号

  陈云平:本院受理杭州春皇物资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02号

  叶斌伟:本院审理的原告冯秋红与叶斌伟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00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62号

  曲靖中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中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691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9345元(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请求支付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72000元及保险保函费37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06号

  徐火林:本院受理原告沈关林与被告徐火林、徐叶萍、第三人丁亚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沈关林就(2022)浙0108民初560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368号

  范小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幸福路15号401室):本院受理原告阮禄妹诉被告范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209号

  赵海康(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中心路96号):本院受理原告姜啸尘与被告赵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康返还原告姜啸尘借款本息171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1626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海康支付原告姜啸尘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9元,由被告赵海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472号

  黄国伟(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东垟村):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被告黄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国伟返还原告陈杰借款25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56.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34.25元,被告黄国伟负担12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422号

  李忠其:本院受理原告俞珍美与被告李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俞珍美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俞珍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50元(已减半),由原告俞珍美负担251元,由被告李忠其负担43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298号

  高翔: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娟与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丽娟借款1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3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为11339元);二、驳回原告朱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高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高翔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61号

  陈海振(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5****6414):原告王玉颍与被告陈海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39号

  汪加宝(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7****4252):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园媛诉被告汪加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园媛经济损失5539.80元;二、驳回原告罗园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罗园媛负担124元,被告汪加宝负担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汪加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26号

  曹志杰(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4****673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盛世福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84号

  杨凤君(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9****2307):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丛慧诉被告杨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31号

  何贾(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7****3328):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央诉被告何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989号

  林光库(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56****1915)、林乐奇(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92****1918):一、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小飞诉被告林光库、林乐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光库归还原告吴小飞借款本金25 000元、支付公告费650元,并支付以25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被告林光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吴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林光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88号

  吴金(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2655)、朱相才(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9****6316):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相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吴金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3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32号

  林力(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1****2270):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被告林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张磊挖机租赁费2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林力负担。保全费19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95元,由被告林力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97号

  赵红:本院受理原告田尚银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66.76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7190元、护理费672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8976.7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13时4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388号

  上海宝仕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安瑞置业有限公司、电凯(宁波)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电凯集团有限公司、施卫星、黑龙江泰聚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仕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安瑞置业有限公司、电凯(宁波)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电凯集团有限公司、施卫星、黑龙江泰聚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67号

  南京坤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鄞州四明城市广场分公司、宁波市鄞州天港禧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闰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坤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鄞州四明城市广场分公司、宁波市鄞州天港禧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闰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66号

  李为起、宁波昌翔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戎善林与被告李为起、宁波昌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15号

  宁波米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叶佳:本院受理原告胡春友诉宁波米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叶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0号

  梁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远达轮胎店与被告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梁宇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65号

  柳荣庆、叶兰江、胡彬、冯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汇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荣庆、叶兰江、胡彬、冯明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82号

  王甜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甜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甜喜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甜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69号

  孙嘉晗:本院受理原告陈欢欢与被告孙嘉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77号

  卞福厂:本院受理原告刘克允与被告卞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保全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76号

  史正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史正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史正奇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史正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00号

  顾成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被告顾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顾成兵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988号

  宁波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宁波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马太盈、宁波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宁波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809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78号

  昆山零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苟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禾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零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苟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昆山零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禾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08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货款1608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苟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昆山零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昆山零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苟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60号

  嘉兴峰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温妹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禾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峰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温妹英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嘉兴峰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禾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756.7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货款20756.7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温妹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嘉兴峰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嘉兴峰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温妹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80号

  苏州盛通博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禾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盛通博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州盛通博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禾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072.52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货款16072.52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苏州盛通博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苏州盛通博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苏州盛通博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70号

  武汉市阿克美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三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阿克美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武汉市阿克美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07号

  杭州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杭棋与被告杭州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杭州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904号

  袁武亭、朱文波、石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904号、(2023)浙0282民初3904号之一、(2023)浙0282民初3904号之二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18 浙江法治报2023-08-1800009 2 2023年08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