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8日
(2023)浙0282民初6879号
胡江林、沈永兴、嵇金鑫、袁先昭: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879号之三、之四、之五、之六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胡江林支付原告货款462162.5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沈永兴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及该款30%的违约金27000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嵇金鑫、汪家全支付原告货款78400元及该款30%的违约金23520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4.被告袁先昭支付原告货款204030元及该款30%的违约金61209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77号
潘先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冰娥与被告潘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下午2点1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793号
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石德恩与被告刘晓春与谢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7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刘晓春偿还原告石德恩借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66%,自2022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晓春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391号
温州市瓯海丽岙德金烤鸭店、郑德金、林建春:本院受理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德金烤鸭店、郑德金、林建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660号
马鸣远、青海壹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鸣远、青海壹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463号
温州康倍乐按摩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兰普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温州康倍乐按摩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4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781号
许王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龙翼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王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4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嘉兴郝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1日裁定受理嘉兴市嘉通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南湖区现代广场2号楼1302室;邮政编码314000;联系电话:18367349773;联系人:范丹丹)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市嘉通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届时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管理人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623号
周永亮:原告曹社生与周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永亮支付原告货款5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袁花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206号
庄学标(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80425321X):本院受理原告姚翠凤、文付英、姚文标诉被告庄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庄学标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288号
沈留青(3305111956091864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沈留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沈留青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008号
孙雪锋、张淑芬:本院受理原告叶英诉孙雪锋、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雪锋、张淑芬偿还原告借款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雪锋、张淑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909号
沈兰兰: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元诉沈兰兰、沈德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有元借款21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114660元;此后仍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沈德旗对前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本案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就其实际清偿额向被告沈兰兰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陈有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0元,由原告陈有元负担470元;由被告沈兰兰、沈德旗负担5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6号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裁定受理付应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为付应胜的管理人。付应胜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四层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3706536078;联系人:徐鸿斌)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付应胜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8号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裁定受理马绍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为马绍财的管理人。马绍财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四层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3706536078;联系人:徐鸿斌)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马绍财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610号
魏开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嘉婧与被告魏开裕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06号
黄荷球:本院受理原告蒋剑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80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荷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蒋剑锋货款9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23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黄荷球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9号
本院根据厉小菊的申请于2023年8月14日裁定受理厉小菊(1959年12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厉小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厉小菊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厉小菊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67996934,包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厉小菊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厉小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厉小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631号
周钦(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泽弄12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7102230011)、薛翔(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940号703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7401292816)、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法定代表人:薛翔)、百卓林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355号4层420—A室,法定代表人:冯国渔):本院受理原告周迪如与被告周钦、薛翔、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百卓林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周迪如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400万(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止,后续利息按照月息两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563号
徐向潮:本院受理原告胡跃飞诉被告徐向潮、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561号
徐向潮: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金雅陶瓷商行诉被告徐向潮、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48号
徐国鑫:本院受理原告周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7712元借款本金及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22/2/1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从2022.2.1-2023.6.15日1利息为91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802号
叶荷兰(身份证号码:3326211970****3523):本院受理原告郑凤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荷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凤招借款本金46300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叶荷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1号
本院根据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碧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浙112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旺晶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旺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浙1122破11号《决定书》,指定丽水市橙欣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旺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六楼;联系人:叶女士;联系电话:152058888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旺晶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旺晶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8日15时15分在新碧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6号
2023年7月31日,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柯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7日指定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金柯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陈玉娟、王镇灵律师;联系电话:18767848692、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金柯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金柯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金柯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