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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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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2日

  (2023)浙0382破51号

  本院根据吴奔的申请于2023年8月9日裁定受理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10日前,向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久大厦21层;联系人:金运超;联系电话:1538156750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3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4日裁定受理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邮寄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06728771;联系人:钟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447号

  龚伟光(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912015914):本院受理原告叶彪诉被告龚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281号

  杨帆: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杰诉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175号

  应皓:本院受理的原告单银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诉称,2022年被告因故先后向原告借款6500元。原告于2022年10月6日支付宝转账3000元,2022年10月16日微信转账3000元,2022年11月14日微信转账500元,共计6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全部款项归还之日止);本案诉讼产生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37号

  本院根据周洪磊的申请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微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8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微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10层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66868755、15958965935)。浙江微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微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浙江微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微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222号

  浙江卓越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生生能源有限公司、冯小羽、吴建华、冯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包康康与被告杭州昌元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卓越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生生能源有限公司、孙友富、王茶花、冯小羽、吴建华、冯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222号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霞、人民陪审员汪靖安、施岳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1号

  本院根据张耀蕾的申请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受理张耀蕾(1986年9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张耀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张耀蕾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张耀蕾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75993900,杜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张耀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张耀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15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张耀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230号

  周国生,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二村6组6户:本院受理原告苏凤婼与被告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周国生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国生归还原告苏凤婼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国生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665号

  周勤娟:本院受理原告吾建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36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及时归还原告欠款计人民币370000元整,其中350000元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200000元自2023年4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134号

  李辰真: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清诉被告李辰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辰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建清工资14500元。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23元,由被告李辰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223号

  郑仙萍:本院受理祝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3号

  本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申请于2020年8月6日裁定受理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作执行职务报告、债权人对企业清算、预重整等方案进行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浙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并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浙11破申5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8月10日,本院根据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认可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特2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式兵与被申请人许飞萍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许式兵(332625197211170019,系许飞萍胞弟)称:许飞萍,女,1969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908030062,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大路曹村148号。天台县福溪街道南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8月14日出具说明:我社区原居民许飞萍,女,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08030062,2010年之前在大路曹村失踪,去向至今不明。天台县公安局城南派于2023年8月3日出具证明:许飞萍,女,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08030062。于2010年之前在大路曹村失踪,去向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一、被申请人许飞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凡知悉被申请人许飞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特29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式兵与被申请人许庆听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许式兵(332625197211170019,系许庆听舅舅)称:许庆听,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005140583,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大路曹村148号。天台县福溪街道南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8月14日出具说明:我社区原居民许庆听,女,身份证号码331023199005140583系许飞萍之女(许飞萍,女,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08030062),2010年之前在大路曹村失踪,去向至今不明。天台县公安局城南派于2023年8月3日出具证明:许庆听,女,身份证号码331023199005140583。于2010年之前在大路曹村失踪,去向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一、被申请人许庆听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凡知悉被申请人许庆听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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