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4日
(2023)浙0108民初2036号
陈味:本院受理原告林尧诉被告陈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尧借款本金487988.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798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尧律师费35000元。三、原告林尧对登记在被告陈味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2幢3单元517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杭上国用(2010)第006921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0845959号)以该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尧公告费650元。五、驳回原告林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4元,由原告林尧负担150元,由被告陈味负担998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43号
王海炎:本院对原告苏妙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妙兴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王海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妙兴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海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56号
于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4****2310):本院受理原告危立欢与被告于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危立欢劳务费78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于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92号
南日:原告徐亚莉诉被告南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653号
曾令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余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余杭款项19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保全费363元,因原告已预交法院,本院不再退还,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031号
鼎城区金湘五金交电商行:本院受理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与惠州西门子民用电器有限公司、许珠霞、王冬梅、温州庄泰电器有限公司、朱玉兴、鼎城区金湘五金交电商行等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729号
浙江华荣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孚美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及第三人浙江华荣城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771号
郑池(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80403601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保与被告郑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240元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别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942号
王忠武(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03221213):本院对原告何纪申诉被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忠武、叶显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何纪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1元,由原告何纪申负担。公告费760元,由原告何纪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8号
本院根据郎超杰等13人的申请于2023年8月1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金道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金道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道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13日前,向浙江金道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道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金道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金道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341号
张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利平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张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利平货款12171.8元及利息损失(以12171.8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25号
本院根据徐康奇的申请,于2023年7月29日裁定受理浦江宝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宝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宝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宝辉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22日前向宝辉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傅燕青;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257925108、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宝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宝辉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15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宝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