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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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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代码:0045103070

  杭西综执〔2022〕罚决字第07-0407号

  当事人:赵伟平;性别:男;民族:汉族;港澳返乡证证号:H438096(9);联系电话:13805723733;(现)住址:中国香港。

  2022年7月27日,我局文新中队队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云桂花园A3别墅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2022年7月27日,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西综执接调字[2022]第0030454号)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2022年7月2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赵伟平在云桂花园A3幢别墅东侧扩建了“7”字形两层建筑,其中北侧部分长约5.6米。宽约4.2米,南侧部分长约8.2米,宽约2.8米,合计占地面积约46.48平方米,两层面积合计约92.96平方米,其中一楼为通透式车库,二楼为住宅;当事人在别墅南侧向南扩建长约3.7米,宽约1.1米,面积约4.07平方米单层建筑。当事人扩建的上述建筑面积合计约为97.03平方米,砖混结构,均已建成。经调查证实,云桂花园A3幢产权为当事人赵伟平单独所有,该房屋产权于2001年4月11日自开发商处转移至赵伟平名下后未进行过交易变更,上述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交办单1份,明确案件来源。

  2、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及现场状况;

  3、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涉案建(构)筑物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4、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涉案建(构)筑物等现场状况;

  5、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见证勘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及现场状况;

  6、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见证勘查现场制作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涉案建(构)筑物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7、房产信息1份,证明该户产权信息情况及合法建筑物情况。

  8、规划竣工图1份,证明合法建筑情况。

  9、违建示意图(比对竣工图)1份,证明违建所处位置、面积等情况。

  10、云桂花园竣工后第一份航拍图(2002年),证明2002年5月本案占地违建已建成。

  11、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违法建设时间、地点、建设情况等事实。

  12、2022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违法建设时间、地点、建设情况等事实。

  13、两名见证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见证人身份信息。

  14、见证人工作证明1份,证明见证人工作信息。

  15、规自局工作联系函及附件1份,证明本案违建未取得规划审批。

  16、当事人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信息1份,明确了当事人身份信息。

  17、当事人临时住宿登记详细信息,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留宿大陆地址为西湖区云桂花园A3幢。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3-06-01在浙江法制报11版上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西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7-04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3年7月1日公告期满生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合计面积约97.03平方米的扩建建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4日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协议编号:CEBAMC-NB-A-2023-030、CEBAMC-NB-A-2023-25),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光大金瓯联系电话:18857860951  宁波资产联系电话:0574-81873352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联合公告

  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马祥寅、石金芝、金助民、季巧琴、金剑飞、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已向你们邮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书》,但因各种原因无法送达,为此,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各位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公告清单所列全部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即日起向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

  联合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8月24日

  根据北京复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奥科瑞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奥科瑞丰公司”)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3年7月24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奥科瑞丰公司清算组,师立俊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浙江奥科瑞丰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浙江奥科瑞丰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何律师,联系电话:0574—87190694)申报债权。浙江奥科瑞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奥科瑞丰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浙江奥科瑞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8月24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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