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公司重要数据泄愤,
员工被解雇且无补偿
法院:不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法治报》 夏天 孙洪雷
多年勤恳工作,公司却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了泄愤,员工删除了公司的重要文件数据,公司因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对员工进行赔偿。这种行为合法吗?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终,金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员工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员工王某于2018年入职被告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22年9月2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公司已将《员工守则》内容告知给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员工守则》的内容并承诺予以遵守。《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问金额或价值大小),或使公司名誉或信誉蒙受损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该合同。
2022年8月30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王某得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公司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
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事后,公司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花费5653元。
2022年9月2日,王某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877.68元,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愿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以自己故意删除公司文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王某得知公司将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故意删除其电脑及公司系统内的大量重要数据,根据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公司有权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与原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作为在岗多年的员工,应当明知这些文件数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也应当明知删除文件数据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其仍为表达对公司可能不再续聘的不满,故意删除文件。从王某删除公司文件时,认定其已对公司造成了损失更符合高度盖然性,且公司亦提供证据证实其后期恢复数据花费了相关的费用。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问金额或价值大小)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综上,公司根据《员工守则》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王某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金山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