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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5日

  (2023)浙0726民初2377号

  朱婉丽:本院受理原告郑晓颖、张灵英与被告项余日、朱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34880元(利息按月利率1.28%暂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止,此后仍按月利率1.28%从2023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项余日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461号文景和苑1幢1单元903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浦江县不动产权第000436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1号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李秀珍、寿晓霞、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885号

  杭州耀辰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苏春香、苏春花、苏宏明、苏文君与被告张丽珍、杭州耀辰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衢州耀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8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张丽珍归还三原告借款人民币33333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及固定分红(利息共计21961.04元,分红共计19333.27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违约,支付违约金,主张利息及固定分红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共计62632.96元);4,依法判令被告杭州耀辰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衢州耀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043号

  徐小毛、于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区耀鹏塑料模具厂与被告徐小毛、于洪涛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五台注塑机(分别型号为HRL638-KS海润注塑机一台、HRL538-KS海润注塑机一台、HRL278-KS海润注塑机一台、HRL458-KS注塑机二台)总计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丽红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025号

  林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正腾管业有限公司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198194.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98194.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811号

  李保友:本院受理原告曹湘能与被告李保友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0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113900元,并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577号

  刘育纯: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4577号原告余春妹与被告刘育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10月18日)。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50000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576号

  刘育纯:本院受理原告范颖梓与被告刘育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50000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丽红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1671

  季玉红(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驮赖2号):本院受理原告邱绍芽诉被告季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671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季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邱绍芽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利息(结算至2019年2月14日为14000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邱绍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被告季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8月2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4民初2966号,需增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微法 00010 2023-08-25 浙江法治报2023-08-2500016;浙江法治报2023-08-2500018;浙江法治报2023-08-2500017 2 2023年08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