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8日
(2023)浙03民初337号
温州市鹿城区皓朔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波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皓朔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345号
邵治淮:本院受理张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69号
朱绍志:本院受理陆锣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803号
杭州龙海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子根与被告杭州龙海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孟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3)浙0106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901号
蕴实(杭州)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旭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3)浙0106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155号
周成平:本院受理原告鲍有平与被告周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鲍有平停运损失800元。二、被告周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鲍有平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鲍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成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91号
李才勇:本院受理原告吴春燕诉被告李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77号
莫冬英:本院受理原告来利生诉被告莫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19号
孔祥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瑞诉被告孔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特24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素娟申请宣告张尧来失踪一案,申请人王素娟称,张尧来于2016年起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尧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尧来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尧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尧来情况,向本院报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154号
徐其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新路)、孙利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村中心路):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徐其良、孙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徐其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立群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张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徐其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394号
兰专德(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英与被告兰专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兰专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慧英劳务报酬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兰专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016号
杭州宏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华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锦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杭州宏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焰伟、郑华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杭州宏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锦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078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8516.34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23年1月10日,之后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宏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锦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郑华富对被告杭州宏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杭州宏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华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锦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五、驳回原告杭州锦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杭州锦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杭州宏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华富负担46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破4号之二
2020年1月31日,本院裁定认可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已经执行完毕。2023年8月15日,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裁定终结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28号
周薇(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石明弄36-4号):本院于2023年8月3日受理原告韩杰与被告周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韩杰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婚生儿子韩周益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至儿子韩周益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由原被告各承担50%;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78号
俞军、杭州韵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吉祥诉被告俞军、杭州韵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96号
赵利珍: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颖红诉被告赵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011号
李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袁炎珠诉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70号
徐金标:本院受理原告许子阳诉被告徐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689号
洪石妹: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2689号原告汪新明诉洪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22号
张美(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0823):原告杨银莲与被告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产生的费用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45分在本院矛盾调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21号
冯玉(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9****1514):原告陈林林与被告冯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92.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50号
徐延涛(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8****4838):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巧巧与被告徐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91号
贝禾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肽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贝禾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07号
石生户(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72****051X):本院受理原告黄院珍与被告石生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生户归还原告黄院珍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公告费650元,上述款项被告石生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石生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起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24号
上海迈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迈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破14号
本院根据青岛中泓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7日裁定受理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12日前向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葛芳瑜;联系电话:1377709361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745号
王文锦(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3****4971):本院受理原告盛鑫江与被告王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800元及利息4522元;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70号
李才红(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004266021),聂勇君(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812286018):本院受理原告胡方震与被告李才红、聂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才红归还借款6000元,被告聂勇君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96号
周璇奇:本院受理原告杨天乐与被告周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杨天乐的诉请要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元以及支付利息7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87号
付挺挺、上海红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平与被告付挺挺、陈杰、邱正惠与第三人上海红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272号
广州盛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龙根和被告广州盛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75号
赵友志:原告叶先进诉被告陈伟民、赵友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331号
常州市广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新与被告常州市广佑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469号
莫兴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0260元.由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002号
黄建云(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51223****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晓塘乡东浦村黄脚59号)、王学保(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0119****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连盘村3-23号):原告庄秀江诉被告黄建云、王学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建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庄秀江借款1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学保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被告黄建云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王学保就未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学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黄建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黄建云、王学保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065号
罗发誓(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602144936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永兴村新源):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吉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发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06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象山吉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吉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015号
许得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1****8778江西省鄱阳县饶丰镇许家村019号):本院受理原告贺贤明与被告许得春、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得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贺贤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贤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6元,由被告许得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077号
吴相华:原告宁波甬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相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吴相华支付原告宁波甬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资款1013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元,财产保全费1027元,合计3353元,由被告吴相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47号
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俊鑫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刘荣才、张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