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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法趣

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8日

  (2023)浙0282民初4987号

  龚荣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冬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齐冬城撤诉。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806号

  张齐:本院受理原告苏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诉请判令被告偿付所欠借款135000元;二、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913元(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暂计算至2023年1月3日);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81号

  计栓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计栓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88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计栓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600元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81号

  方伟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方伟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伟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4140元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959号

  龙群芝(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6****8727):本院受理原告唐会军与被告龙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9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27号

  温州市玖仟金属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铭抛光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玖仟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0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温州市玖仟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温州华铭抛光研磨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7月-2023年3月货款共计59089.4元(伍万玖仟零捌拾玖元肆角)未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08号

  吴明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郑经席、吴明芳、郑黄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642号

  孔繁飞、谢玉燕、周国发、黄菊英、彭东、徐小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孔繁飞、谢玉燕、周国发、黄菊英、彭东、徐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执异31号

  杭州玖阳服饰有限公司、黄奕锹:本院受理的海盐华彩印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黄奕锹为(2023)浙0424执76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一案【(2023)浙0424执异3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016号

  宁波市可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可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市可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制版费5279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279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69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639号

  王光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11292234)、李军美(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403242223):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先陆与被告王光明、李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4550元及利息1205677.52元(利息以欠付本金4504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23年3月22日为1205677.5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428号

  陈伟锋(330419197702012816)、赵桂玉(330425198109276222):本院受理的原告杭雪良与被告陈伟锋、赵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陈伟锋归还原告借款13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赵桂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7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257号

  谢秉爱(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00630413X):本院受理的原告俞连妹与被告谢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60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602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14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438号

  滕艳霞:本院受理原告郭沈刚诉被告冯建金、滕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4155号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杰迅铭汽车美容店: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呼保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杰迅铭汽车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59号

  楼金星、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吴珍珍诉被告楼金星、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楼金星、季海英归还原告吴珍珍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653号

  虞景来(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虞宅乡前明村西山96号):本院受理原告楼海云与被告高峰、第三人虞景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0号之一

  2023年5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正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宣告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4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凯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1902办公室,联系方式:138589629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415号

  吕俊叶(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81114256X,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杭川村宅塘安北巷3号):本院受理原告林雅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俊叶归还原告林雅湘借款4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6元,由被告吕俊叶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021号

  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冯郑功:本院受理原告伍莹颖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停止对坐落于衢州市书院10幢3单元505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浙(2019)衢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203号)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二、驳回原告伍莹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69号

  祝伟建、吴金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归还代偿款24401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45号

  王红珍:本院受理原告张铜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张铜盛起诉要求与你离婚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69号

  朱雪峰(320982199001317210):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北晨胶带有限公司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069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117号

  周群峰(412827197604060033):本院受理原告汤传其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117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5190号

  卢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罡与被告卢小平、黄岩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晓罡货款14734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周晓罡对被告黄岩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47元,由原告周晓罡负担70元,被告卢小平负担77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4737号

  罗淑英:本院受理徐菊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47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17号之一

  2022年12月15日,本院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8018484.56元,债务人财产仅有301元,已产生破产费用1050元,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其财产无法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裁定宣告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久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法趣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28 浙江法治报2023-08-2800008 2 2023年08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