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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9日

  (2023)浙0102民初10424号

  于燕、王亦晖: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于燕、王亦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0424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45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金融智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5执26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3日10时至2023年9月4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价值进行二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二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5657889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505号

  王铁汉:本院受理原告郑建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7号

  王奕:本院受理杭州雅谷泉山庄酒店有限公司诉你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217号

  钟海成、俞根良、高荣成:本院受理原告曹维臣与被告钟海成、俞根良、高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19号

  张俊卫:本院对原告严传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严传有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俊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严传有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张俊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严传有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张俊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797号

  陈灵:本院对原告王浙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浙豪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浙豪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79号

  袁磊:本院对原告孟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孟亮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132.6元,此后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孟亮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孟亮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袁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14号

  袁祖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密诉被告袁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81号

  陈培:本院受理原告蔡友怀诉被告陈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68号

  郑晓雪:本院受理原告赵宇婷与被告郑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执异24号

  德清昊林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欣航家具有限公司、刘定华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执异24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德清昊林木业有限公司为(2021)浙0111执恢5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德清昊林木业有限公司对(2021)浙0111执恢576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杭州欣航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执2601号

  陈国林(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非农7组10户)、王正海(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螺路16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陈国林、王正海为(2022)浙0111执2601号案的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489号

  江华文(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105-2号1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464号

  方永卫(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桐溪村下楼厦36号):本院受理原告杨虎与被告方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方永卫支付杨虎材料款4178元,并支付以4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算至2023年5月28日止为253.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方永卫支付杨虎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195号

  赖轶峰:本院受理原告沈洋波与被告赖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944号

  周育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育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副本、证据(含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返还车辆租赁物,如不能返还租赁物,需赔偿车辆费用3732元;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799元(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按每月租金311元计算,共9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4、判令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84号

  何培英(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合村乡合村村合强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109263827。):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吉花与被告何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184号诉讼文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吉花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何培英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培英负担,被告何培英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杨吉花支付。原告杨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054号

  吴远英(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灯芯巷14号之6):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分水镇乐平装潢材料店诉被告吴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庐县分水镇乐平装潢材料店货款132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远英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856号

  吴昌顺:原告王琴华与被告吴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10时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844号

  吴昌顺:原告曹明雨与被告吴昌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92执1102号

  张展谚诉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清霖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张展谚曾在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佑公司)工作,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11月前后,张展谚从诚佑公司离任。2022年5月18日,诚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霖使用其注册的微信账号(微信号:b18811228058),发布一则朋友圈消息,内容含“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告通告如下:2021年8月,我司雇聘张展谚为公司总经理,因商业道德操守问题,于2021年10月底开除此员,特此通知”内容,落款为“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并盖有诚佑公司公章。张展谚认为诚佑公司、许清霖侵害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诚佑公司在双方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自述可知,张展谚离任并非公司开除所致,系其自愿离任。且诚佑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张展谚存在“商业道德操守问题”。诚佑公司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司开除通知,许清霖将该通知在个人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构成对张展谚名誉权的侵害,本院遂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清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张展谚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即删除2022年5月18日许清霖在微信(微信号:b18811228058)朋友圈中发布的“公司通告(员工)”。二、被告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清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通过在许清霖微信(微信号:b18811228058)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向张展谚进行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5日,以消除影响,前述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不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至《浙江法治报》,费用由被告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清霖负担。三、被告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清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张展谚合理维权费用损失6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展谚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清霖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杭州诚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清霖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349号

  尤贺俊(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2****4495):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锡腾与被告尤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06号

  何先国(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1217):本院受理原告刘喜与被告何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先国支付原告刘喜货款23637元、运费5200元,共计28837元,上述款项被告何先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告何先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起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794号

  胡余平(公民身份号码:331022****41674):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芳、吴利诉被告胡余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87号

  杨彬:浙江卓承典当有限公司与杨彬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72号

  林元希(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1652):原告张小芬与被告林元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25号

  翟江林(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6****2815):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与被告翟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08号

  童玉好(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7****52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鸿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玉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88号

  王俊(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9****0433)、王结周(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67****04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王结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18号

  方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2****1635):本院受理原告邱荣华与被告方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93号

  李源(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2395):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媛媛诉被告李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864号

  刘宝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宝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2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民事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24号

  任惠惠(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3842)、苏位波(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66****0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俊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其方、任惠惠、苏位波、王树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其方、任惠惠、苏位波、王树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宁波俊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140.1元,并支付违约金3196元。本案受理费1028.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四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83号

  邯郸市永年区启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与被告吴事保、邯郸市永年区启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9300元;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82.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19号

  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分众咕咚体育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分众咕咚体育广告有限公司款项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03号

  王志广(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6211):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志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志广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29 浙江法治报2023-08-2900009 2 2023年08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