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9日
(2023)浙0523民初1198号
出海淘金(杭州)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吉晨溢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201号
王云云: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201号原告房佳佳与被告王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房佳佳房租25700元,电费2000元,合计27700元。如果被告王云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53元,由被告王云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719号
邓武兵: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719号原告倪中平与被告邓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被告判后答疑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邓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倪中平劳务费9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8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邓武兵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4744号
叶昌高: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纪培与被告叶昌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04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昌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顾纪培货款7540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依法减半收取842.5元,由被告叶昌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769号
袁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华与被告袁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7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袁晓东偿还欠款4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袁晓东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新贵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85号
陈小斌:本院受理原告朱红昭与被告陈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红昭借款本金202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小斌支付原告朱红昭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12元,由被告陈小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144号
章亮、田庭爱、童俊杰、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化玲诉被告章亮、田庭爱、童俊杰、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二、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以50万为基数,2011年10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借条约定及当时法律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诉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利息共计883,178元;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之和为1,383,178元。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933号
徐美卿、曹文弟、吴筱芬: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徐美卿、曹文弟、吴筱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在1944875.15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10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67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小利过滤器材店诉被告郑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卫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小利过滤器材店货款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890号
杨兴春:本院受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杨兴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和平与被告杨兴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50元,由原告陈和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57号
丁博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晓娜调味品店与被告丁博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浦江县晓娜调味品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浦江县晓娜调味品店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9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7破4号之一
2022年10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朱金星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3年8月16日,根据管理人对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现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宣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宣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10542号
郑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宋福豹、郑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福田金融法庭一号审判庭(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6街福田银座B座4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3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吴晓伟,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2162024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819号
章姿沌、林建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旭光与被告章姿沌、林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姿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旭光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旭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章姿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章姿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93号
潘志洪:本院受理原告郑志珍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42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支付原告餐饮费89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破12号之一
2023年6月27日,本院根据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信用社的申请裁定受理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查明,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且负债总额已达6161949.09元,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并无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的可能。本院认为,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裁定宣告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36号
王家祥(36232319681204751X):本院受理原告徐能富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036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126号
文星明(360124196908193013):本院受理原告奚友基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126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8月1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2023)浙0723民初894号,需增加判项“确认原告木传龙与被告吴群杰买卖合同关系于2022年12月23日解除。”,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