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30日
(2023)浙0304民初4191号
靳莹雪: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靳莹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912号
朱丽平、陆坚琼、陆坚珍、陆坚强:本院受理原告胡进达与被告朱丽平、陆坚琼、陆坚珍、陆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202号
胡谷花、熊继东: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兰、姜大棍与被告胡谷花、熊继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谷花、熊继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爱兰、姜大棍56637元;二、驳回原告李爱兰、姜大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李爱兰、姜大棍垫付),均由被告胡谷花、熊继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663号
王定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武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定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2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842号
姜剑昆: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剑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70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855号
曹银太:本院受理原告吕文明与被告曹银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0元整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拆借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917号
纽坤坤:本院受理原告陈松华与被告纽坤坤、翁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873-1号
杨宪丽: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8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宪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9元,被告杨宪丽负担1181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杨宪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873-2号
胡广莉: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8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广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2.50元,被告胡广莉负担887.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胡广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873-3号
刘崇喜: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崇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8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崇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刘崇喜负担867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刘崇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035号
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平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0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准许原告嘉兴平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2、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7元,由原告嘉兴平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362号
翁金鑫:本院受理孙宇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翁金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孙宇超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计付;2、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翁金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346号
陆春良: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牛牛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春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牛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15966元及利息损失(以11596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2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00元,由被告陆春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910号
周峰:本院审理原告潘凌艳诉被告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947号
潘玉彩(公民身份信息331023198106071420):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被告潘玉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玉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借款本金31711.6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1144.30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9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对坐落于桐乡市佳源中心广场第9幢2146号的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浙(2018)桐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43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671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091元,由被告潘玉彩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玉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649号
王兴良: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博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兴良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98号
潘菲: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巨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斌、潘菲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巨申电梯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4304529.48元;二、被告潘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巨申电梯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3437430.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9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斌负担36693元,由被告潘菲负担29861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17号
2023年7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湖州佰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4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佰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湖州佰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前,向湖州佰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佰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佰斯特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222号)或在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hz.polz.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009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仟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仟亿家具有限公司货款89033.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89033.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安吉仟亿家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910元,由原告安吉仟亿家具有限公司承担200元,由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10元,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591号
马荣福:本院受理原告王胡华诉被告马荣福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63号
季佼龙:本院受理原告陈仕康与被告季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季佼龙归还原告陈仕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8号
2022年11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现债务人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支付全部的优先税收债权,破产公司已经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宣告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23年8月2日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685号
赵国军(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三合村新州2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002114550):本院受理原告王缙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王缙永借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28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同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578元,在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由于你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依法规范诉讼行为,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109号
毛彩仙: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毛彩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李长富借款本金102000元。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毛彩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72号
王红珍: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龙化幼儿园诉张铜盛、王红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120号
周建春:本院受理原告范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41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1578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30号
吴淼淼: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琳诉被告吴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吴淼淼归还原告王琳借款943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原告王琳承担18元,被告吴淼淼承担21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淼淼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45号
叶云洪:本院受理原告陈雪康诉被告叶云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3380元及自2020年1月2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47号
陈忠超:本院受理杨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小芳290000元及自2023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10元,由被告陈忠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750号
温州市冠迪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景屿路9号2楼北首):本院受理原告玉环金田眼镜厂与被告温州市冠迪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温州市冠迪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玉环金田眼镜厂货款人民币197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4940元,由被告温州市冠迪光学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份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617号
周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祥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天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周小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周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祥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台州祥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周小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