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30日
(2023)浙0106民初4866号
黄佳能:本院受理原告缪献忠诉被告倪海明、黄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426号
支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被告支建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870号
吴岩:本院受理原告徐伟强与被告吴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036号
林希虎:本院受理原告来凯锋诉被告林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284号
鲁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新河弄67号):本院受理原告鲁佳、盛林权诉被告鲁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鲁宁对主债务人应支付原告的剩余借款本金3654346.16元、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158548.56元及以本金3654346.1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鲁宁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2280号
罗安:本院受理原告沈忠林与被告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忠林货款19477元及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沈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357号
周阿雪(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91****092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阿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350号
曾大军(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1****4012):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振波与被告鲍风华、曾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507号
张秀云(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3****7469):本院受理原告唐剑诉被告王家成、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家成于2023年8月25日提出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08号
江苏悦君贸易有限公司、马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君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旺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凯、南京舜昱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047号
梁家庆: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梁家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657号
黄伟:本院受理原告章维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657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726号
刘挺:本院受理原告夏攀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726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333号
苏登封(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3****707X)、梁东海(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65****00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登封、梁东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为: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购车款157640元,以及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至2023年4月10日暂计45321元,共计202961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8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05号
高培源(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4****0030):原告张满建与被告高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保全费575元,由被告高培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04号
李增: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与被告李增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李春明的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材料款30000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56号
潘琳:本院受理原告涂敏与被告潘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涂敏的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82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1494.62元(以人民币208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9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22322.6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14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30号
张智韬:本院受理原告司营营与被告张智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司营营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预付的奖金收益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14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53号
孙凤仁、石志红:原告杨玉良和被告孙凤仁、石志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6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73号
宁波全宏服饰有限公司、邓军平:广州市富润拓新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61号
段小龙:原告汤美丽和被告段小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0号
张增利、张佳倩: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100号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增利、张佳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20号
黄美霞、胡小娜、李松、彭宇、蒲建成、张树良、朱兆刘、高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霞、胡小娜、李松、彭宇、蒲建成、张树良、朱兆刘、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7号
罗老四、李峰:原告宁波盛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52号
王仙芝:原告易斌和被告王仙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93号
王鑫:原告姚新菊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60号
杨东风:本院受理原告叶正波与被告杨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东风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95号
余燕:本院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燕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余燕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82号
彭扬鑫:本院受理原告张佳俊与被告彭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99号
杨宣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宣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宣益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金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杨宣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482号
陈福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屈值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陈福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屈值芬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1日其按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福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屈值芬律师费9000元、担保费650元、保全费1208元,合计10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5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福川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423号
陈献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鸿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邬杨富、陈献琦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邬杨富立即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原告公司账册、印章、文件、合同及所有实物资产;2、被告陈献琦立即向管理人缴足认缴的宁波鸿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307号
郦立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4415):原告王伟铭与被告郦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郦立海支付货款381423元;二、判令被告郦立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9059元(暂计至2022年3月14日,以38142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08号之一
孙贺(34032119******0494):本院受理原告林晶与被告孙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孙贺支付原告林晶借款5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孙贺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318号
柴大干、王霞:本院受理原告阮宏余诉被告柴大干、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88号
潘长裕、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典雅世家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潘长裕、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长裕的起诉),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典雅世家装饰材料店货款145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典雅世家装饰材料店已全额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41号
河南锦尔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慈溪淳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尔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96号
朱家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家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明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173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917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破36号
2023年8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市康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和济街181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A座10楼,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钱瀚东,13738812720),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42号
董新海(3623301983****6339)、董美英(3623301988****6406):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诉董新海、董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337号之一
林茂勇:本院受理原告熊亮与被告林茂勇、朱小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茂勇、朱小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熊亮货款41100元;二、驳回原告熊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茂勇、朱小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