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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31日

  (2023)浙0282民初5065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碧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碧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1115.17元,并支付自起诉日(2023年5月16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31115.1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张剑华、被告张雄伟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共同负担;因原告宁波碧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故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应承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碧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233号

  徐宁: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723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借款人民币101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076号

  杨坤(身份证号后四位2031)、刘华金(身份证号后四位1414):本院受理原告宋继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杨坤支付货款640980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刘华金支付货款28985元及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346号

  闵琼、于晓兵: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鑫贝童装厂与闵琼、于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30号

  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美佳速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印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6133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货款2613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25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63号

  钱中朋(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73****741X):本院受理原告朱和民与被告钱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170号之一

  陈胜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胜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胜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2367.73元、保费3497.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865.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陈胜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30号

  温州市与莉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力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与莉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112号之一

  杨亨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杨亨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亨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赔偿金28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亨聪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790号

  浙江歆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叶青与被告浙江歆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349号

  林勇、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粮仓食品超市:本院受理原告汪佳康与被告林勇、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粮仓食品超市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087号

  李亚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邦太橱柜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亚娟支付原告安吉递铺邦太橱柜店货款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2607号

  蔡建荣: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2607号原告湖州一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荣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蔡建荣向湖州一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66元;2、判令蔡建荣向湖州一行建材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9766元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12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蔡建荣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含光盘一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湖州市康山街道敬业路1255号康山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2破41号之一

  2022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且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也未收取到破产费用。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关于宣告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裁定宣告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安娜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破40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根据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洁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洁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洁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8日前(含8日),向浙江洁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洁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洁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浙江洁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801号

  姜骆:本院受理原告叶肖帅与被告姜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8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作薪资9816元;2: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鸿仙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938号

  吴群杰:本院受理原告游腾跃与被告吴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原告游腾跃与被告吴群杰买卖合同关系于2022年12月23日解除。二、被告吴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游腾跃货款130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吴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游腾跃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8元,由被告吴群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2009号

  宁波盛泓建设有限公司:原告童国伟与被告宁波盛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宁波盛泓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童国伟租金人民币819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1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童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8元,财产保全费1042元,合计3430元,由被告宁波盛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5号

  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晓华、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6号

  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晓华、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6055号

  浙江顺风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丽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顺风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本院判令:被告浙江顺风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东阳丽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992697.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东阳丽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浙江顺风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9号

  2022年11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已无银行存款、无任何其他动产、不动产,现管理人申请终结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宣告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324号

  张平晖: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柴油款56005元并赔偿利息35843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364号

  浙江坤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冠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盛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坤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恒盛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衢州市冠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41547元;二、被告浙江坤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坤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39元,由被告浙江恒盛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坤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90号

  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郑素贞、刘琛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7636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018号

  毛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明诉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志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62号

  雷成: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渭哥饭店诉被告雷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雷成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渭哥饭店(即口味王饭店)餐饮费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雷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89号

  北上精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罗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上精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北上精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罗伊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款4867229.70元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82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813元,由被告北上精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88号

  杨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建桥诉被告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文龙归还原告余建桥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7年5月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60元,由被告杨文龙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614号

  浙江益康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益康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由你公司支付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730.85元及违约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5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你公司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222号

  忻佳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元安与被告忻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忻佳玲归还借款6000元。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154号

  娄水芬:本院受理原告颜明与被告娄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娄水芬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颜明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娄水芬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15号

  罗雪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台下坊新墙体材料厂、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鑫菲新型页岩建材厂执行案件追加罗雪华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告知执行异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径行作出裁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7016号

  郑柏青:本院受理原告陈娇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70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14时10分至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8-31 浙江法治报2023-08-3100007 2 2023年08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