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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31日

  (2023)浙0106民初6337号

  王燕青:本院受理原告陈芸芸诉被告王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贰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648号

  张夏:本院受理原告郑孔明诉你和楼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56号

  黄佳能:本院受理原告周庆丰诉被告朱良国、倪海明、黄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573号

  杜剑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382号

  赵科: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638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温磊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741号

  邓定旺:本院对原告王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定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悦借款8000元。二、被告邓定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悦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定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389号

  陈金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91号):本院受理原告汪定水诉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56号

  江有归(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澜庭国际6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如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有归与第三人杭州果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19号

  彭发有(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5****1231):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秀海诉被告彭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75号

  人民康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QR7Q5T):本院受理的原告殷惠琍诉被告符百乐、人民康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16号

  王永娇(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3****506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杰诉被告曾勇、王永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05号

  朱正礼(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8****3217):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昌洲诉被告朱正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809号

  金碧:本院受理原告姚兰圣诉被告金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8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53号

  陈凌云(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92****2519):本院受理原告杜超诉被告陈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陈凌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杜超借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凌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20号

  王正楼(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8****3278):本院受理原告储潇尘与被告王正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储潇尘借款1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6月5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王正楼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00号

  夏春雨(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3****0376):本院受理原告马培富与被告夏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春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马培富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夏春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04号

  郑多永(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3435):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郑多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86号

  雷评文(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6****20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贝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利息66229.75;2、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费2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87号

  董文龙(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90****3911):本院受理原告江克疆与被告董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文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江克疆工资1339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5元,由被告董文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49号

  方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现代洪建华汽车运输户与被告浙江速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速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现代洪建华汽车运输户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现代洪建华汽车运输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浙江速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50号

  刘完琼:本院受理原告应晓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22号

  吴昌兴、覃信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昌兴、覃信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147号

  奚杰、赖晨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杰、赖晨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奚杰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14043.95元、违约金45278.26元,并以114043.9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奚杰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526.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赖晨光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25763.72元、违约金50939.47元,并以125763.72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557元,公告费325元,共计3882元,由被告奚杰负担。案件受理费3834元,公告费325元,共计4159元,由被告赖晨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424号

  李俊: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642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885号

  邓维庆:本院受理原告钱敏与被告邓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限被告邓维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钱敏借款420000元;限被告邓维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钱敏保全费2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250元,由被告邓维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888号

  郑卜源:本院受理原告刘可可与被告郑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限被告郑卜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刘可可借款本金14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13元,由被告郑卜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16号

  李朕朕: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乾源酒业商行和被告李朕朕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39号

  上海喆熙会务有限公司、王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东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喆熙会务有限公司、王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43号

  叶顺国:本院受理原告陈令红与被告叶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9时45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08号

  徐任松:本院受理原告汪先军与被告金宇、徐任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69号

  贾明辉、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中辉与被告贾明辉、李涛、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管辖异议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59号

  厦门岩潇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德立克森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厦门岩潇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破10号之二

  2022年6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8月17日,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裁定认可的《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现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裁定终结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66号

  信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达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羽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钱荣麓与被告朱剑、杨滢荧、张琼瑶、戚丽佳、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达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羽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卓星池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荣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525号

  陈绍铭:原告宁波御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费191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舒琦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03号

  黄永福、商丘市宝隆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田进诉被告黄永福、李广军、商丘市宝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田进198000元,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1753.71元,合计259753.71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黄永福应赔偿原告148208.89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田进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17元,由原告田进负担9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44元,由被告黄永福负担8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黄永福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黄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04号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沐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瑞尔翔商贸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沐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瑞尔翔商贸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0万元及以汇票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74号

  汤交龙:本院受理原告高成玉与被告汤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汤交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高成玉货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9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31 浙江法治报2023-08-3100009 2 2023年08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