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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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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日

  (2023)浙0102民初7349号

  黄仕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494号

  李梦莹:本院受理原告陈晨诉被告李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造成的逾期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381号

  盛桂香: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638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470号

  夏良富:本院受理原告俞智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305号

  李志雄(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上榴塆村中心路67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加威诉被告李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还款9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公告费65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448号

  丁利强(桐庐县分水镇西村西关甘田坞):本院受理原告方金泉与被告丁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金泉借款70000元;二、被告丁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金泉至2023年5月1日止的利息18200元,及自2023年5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5元,由被告丁利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763号

  方红萍:原告叶小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方红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叶小玲借款本金9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以及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方红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7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635号

  杭州中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经鑫: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2635号原告葛绍清与被告杭州中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经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卫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2376号

  浙江长兴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娟意、芦长江与被上诉人湖州旭能光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23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33元,由上诉人陈娟意负担127416.50元,由上诉人芦长江负担127416.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54号

  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吕杜超、宁波鑫鲜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172号

  邹陈鹤(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3****2715):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平诉被告邹陈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57号

  陈春波(3403211990****795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1471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陈春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56号

  岳喜柱(3411251976****741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岳喜柱、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岳喜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159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岳喜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35号

  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嘉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20号

  邵晨浩(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6****5432):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林涌诉被告邵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74号

  李平章(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607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甬发玻璃加工厂与被告李平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82号

  陆新(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5****2312):本院受理的原告干丽媚诉被告陆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85号

  郑祥云(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2673):本院受理的原告干丽媚诉被告郑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986号

  张礼宽(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4****6491):一、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锦帆诉被告张礼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礼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锦帆7244.37元、支付公告费650元,共计7894.37元;二、驳回原告张锦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1元,由原告张锦帆负担23元,由被告张礼宽负担48元,被告张礼宽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79号

  梁高云(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2****1810):冯森彪与梁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712号

  苏屹模具(常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山本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屹模具(常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9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96号

  赵双双(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4****8215):本院受理原告余权龙诉被告赵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双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余权龙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双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余权龙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12元,由被告赵双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69号

  何天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7****3373):本院受理原告康运飞与被告何天明、何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何天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被告何天明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18655.56元(按照2022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1月30日计算至2023年3月1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2166.67元(按照同期LPR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166.67元);3、被告何明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何天明、何明珠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102号

  胡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3****0059)、余世骞(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4****0013)、林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7****4434)、朱京理(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693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胡平、余世骞、林统、朱京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朱京理、林统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94639.73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按实计付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2、被告朱京理、林统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3、被告胡平、余世骞对前述两项诉请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案涉车辆(车牌号浙B7N33E,车架号SALFA2BA2BH279862,发动机号B6324S05111111265)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53号

  顾追忠: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芳与被告顾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沈志芳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顾追忠偿还原告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梅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99号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王建的诉请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49882.73元及利息28462.45元共计金额278345.18元(大写:贰拾柒万捌仟叁佰肆拾伍元壹角捌分);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49882.73为基数,按照LPR4倍利息暂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28号

  冯鹏飞:原告严郎吉与被告冯鹏飞、朱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11民初1028号民事裁定书补正。本院判决:一、被告冯鹏飞返还原告严郎吉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支付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严郎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冯鹏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鹏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严郎吉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78号

  黎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鑫甬恒建材商行与被告黎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17号之二

  王宗顺、宁波市宗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澎湃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宗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澎湃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王宗顺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387号

  牛凌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被告牛凌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保险金损失5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牛凌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31号

  黄振: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636号

  浙江泽华家居有限公司、谢锋弟:原告宁波市恒润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泽华家居有限公司、谢锋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456号

  王丽娜:原告田媛与被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430号

  张光军、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军、何小虎、贯春森、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应分摊代偿款245384.46元,支付利息68878.23元,并支付以应分摊代偿款245384.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光军对被告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608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39元,由被告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光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09号

  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财兴、夏美娟、沈明崇、沈春儿、黄晋贾:本院在执行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财兴、夏美娟、沈明崇、沈春儿、黄晋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浙0212执恢176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9-01 浙江法治报2023-09-0100009 2 2023年09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