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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日

  (2023)浙0212民初9419号

  黄荣成:本院受理原告吴成琼与被告黄荣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荣成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07号

  宁波市富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晏斌: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富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宋嫣妍为(2016)浙0204执28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431号

  黄露、吴彦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露、吴彦璋、成都睿泽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黄露、吴彦璋向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应分摊代偿款27969元,支付利息8469.01元,并支付以应分摊代偿款279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露、吴彦璋向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7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36元,由被告黄露、吴彦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347号

  詹双贵:本院受理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与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詹双贵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1支付货款150760元,并赔偿以15076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986号

  侯军侠(河南省舞阳县太尉镇杨庄村68号)、茅俊良(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新村116幢甲单元604室)、商丘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51号东方锦江花园2-2-2503室):本院受理原告丁林振与被告侯军侠、茅俊良、商丘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林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50元,由原告丁林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2665号

  陈荣彪: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培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陈培勇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3.6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荣彪赔偿原告陈培勇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保全申请费损失1754元;三、驳回原告陈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陈荣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1514号

  陈兴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程涛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兴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769号

  彭祖均(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2****7799)、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4KQT7X):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永秀电机配件厂、安徽省腾飞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祖均、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永秀电机配件厂货款1768535元,支付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腾飞磁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8742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安徽省腾飞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4元,由被告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71号

  王红启: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757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896号

  林圣根、陈菊花:本院受理原告黄连忠与被告林圣根、陈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47号之一

  潘彪: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潘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彪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赔偿款77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潘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834号

  陈美琴:本院受理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00号

  邹春雅、倪建中: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春雅、倪建中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春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99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缴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倪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99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缴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67990元,由被告邹春雅、倪建中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651号

  姜骆:本院受理原告黄嘉萍与被告姜骆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6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82.9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鸿仙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45号

  瑞安市中坚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玛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中坚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瑞安市中坚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玛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224.6元(已算至2023年3月22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28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74元,由被告瑞安市中坚五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726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金佳颖、金斯文、方群英:本院受理原告魏敏军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金佳颖、金斯文、方群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16号

  毛大法:本院受理原告虞宣奏与被告毛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毛大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虞宣奏借款2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155元,由被告毛大法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740号

  陈丰京:本院受理原告周顺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丰京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以及2014年3月25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利息149952元,本息共计69952元,清偿日的利息,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2、判令被告陈丰京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694号

  衢州市互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小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36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961号

  郑飞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7507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衢州市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524号

  徐全花:本院受理原告陈俊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5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全花支付原告陈俊杰车辆维修费用2744.6元);2、被告徐全花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21号

  姜建宏:本院受理原告徐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2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50元及利息暂计7200元(利息以800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2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58号

  岳美财(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663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岳美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666.76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6616.05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18元,由被告岳美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142号

  项岳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项岳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项岳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177.34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0370.77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48元,由被告项岳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7月1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3民初2136号,开庭时间应为“于2023年10月9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7月2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1民初3898号,开庭日期应为“2023年9月22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9-01 浙江法治报2023-09-0100008 2 2023年09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