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4日
(2023)浙0106民初5035号
江涌:本院受理原告叶成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041号
蒋若峰:本院受理原告马效军与被告蒋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237号
马碧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236号
蒋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37号
顾开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晨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开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90号
翁里辉、杭州少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翁里辉、杭州少迪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65号
金育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助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育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19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596号
闻照亮(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新与被告闻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闻照亮支付周继新货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闻照亮支付周继新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周继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闻照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734号
闻照亮(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本院受理原告吕琦与被告闻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闻照亮支付吕琦款项1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闻照亮支付吕琦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闻照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878号
陈伟雅:本院受理原告宣丽萍与被告陈伟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申13号
王建国: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周中永与被申请人王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进行调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191号
罗潇: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峰诉被告罗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为基准)自2022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1日的利息1460元,直至付清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884号
范海泉(公民身份证号:330182198312254310):本院受理原告覃远利与被告范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9000元,并支付以10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75号
卓永彪(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严陵村外董白梨谭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卓永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卓永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71076.39元;二、被告卓永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7252.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元,由被告卓永彪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卓永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35号
斯强(公民身份号码:330625****819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93号
李启言(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6****0296)、李小座(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0258):原告浙江三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启言、李小座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三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启言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与被告李小座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二、车辆识别号为LFWSRXSJ1MAC38055/LA9BPG635MAJLG684的车辆以292000元折价清偿给原告浙江三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支付),被告李启言、李小座应在判决生效之后7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89079.32元及利息(以189079.3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车辆识别号为LJ18R4CL4M3301814/LA9BPG639MAJLG686的车辆以305000元折价清偿给原告浙江三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支付),被告李小座应在判决生效之后7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09795元及利息(以20979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四、被告李启言、李小座在判决生效之后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三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因案涉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五、驳回原告浙江三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819元,保全费352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启言、李小座承担11762元,原告浙江三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23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50号
张春利: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波与被告张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张雪波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42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申38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的申请于2023年8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为宁波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向宁波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七楼;联系人:杨岚岚;联系电话:159580302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09号之三
赖大助、宁波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北道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赖大助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0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赖大助为(2023)浙0212执39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赖大助对本院(2022)浙021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宁波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河北道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21号
何艳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志永与被告何艳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孙志永办理浙BY8G5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孙志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89号
周全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全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590号
陈伟胜:本院受理宁波汪竺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5273.8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1321号
朱淼、舒青、赵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星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余姚星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杭州星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余姚星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你们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尚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请求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杭州星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余姚星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281号
陈玉莲:原告龙望和与被告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龙望和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427号
石强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石强伦、利辛县安达宏丰物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梅何清担任,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86号
王震:本院受理原告成乘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58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48号
朱磊磊:本院受理原告皮饶饶诉被告朱磊磊、博新科盾(宁波)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磊磊赔偿原告皮饶饶各项损失合计439625.70元;二、被告博新科盾(宁波)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皮饶饶各项损失合计175850.10元;三、驳回原告皮饶饶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75元,由原告皮饶饶负担4120元,被告朱磊磊负担2324元,被告博新科盾(宁波)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029号
王春金(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1****702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嘉胜建筑材料商行与被告王春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43号
华智鲸创(嘉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王旭东的申请,于2023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华智鲸创(嘉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1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环城西路385号汇丰广场B幢8楼;邮政编码314000;联系方式:叶思思18357378344、沈宇虹13750770446)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智鲸创(嘉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届时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管理人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982号
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4213U)、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19545T):本院受理原告徐佳音诉被告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质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4007号
朱步云: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豪诉被告朱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7号之一
2023年8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朱胜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朱胜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了解发现,朱胜兵申报的相关材料不完整,且管理人就申请中的情况向朱胜兵进行询问,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答复;同时,朱胜兵已向本院提出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朱胜兵在申请书及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的情况,且针对管理人的询问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终止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裁定终止朱胜兵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8号之一
2023年8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马绍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马绍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了解发现,马绍财申报的相关材料不完整,且管理人就申请中的情况向马绍财进行询问,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答复;同时,马绍财已向本院提出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马绍财在申请书及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的情况,且针对管理人的询问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终止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裁定终止马绍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523号
宁波意甬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绍兴上虞曹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意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5555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曾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通风设备。2023年4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00555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望判如所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711号
潘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珠与被告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7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980.56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算至2023年6月26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