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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法趣

法院公告

2023年9月4日

  (2023)浙0723破19号

  本院根据阿西里作的申请于2023年8月24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凯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8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凯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凯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13日前,向武义凯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潘律师15905892606、徐律师158257622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凯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凯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凯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0号

  本院根据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24日裁定受理了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9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13日前,向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67号

  傅剑锋:本院受理原告林孝发(LINGSIOWFATT)与被告傅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与被告傅剑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909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64号

  胡建吐、胡飞龙、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勇与被告胡建吐、胡飞龙、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判令:准许原告项勇撤回对被告胡建吐、胡飞龙、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项勇负担(已预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85号

  虞耿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加福与被告虞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虞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加福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950元,由被告虞耿伟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452号

  谢月兴:本院受理原告阮惠昌与被告谢月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603号

  李连军、李国富、李显美、杨宇航、杨子明、姜贤霞: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妹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上述被告连带赔偿被盗手机20台和零配件价值38580元,以及被撬的后溪语菲通讯专营店卷闸门及相应店内物品损失1000元,二项合计396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807号

  陈宏友:本院受理原告吕耀倪诉陈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吕耀倪借款本金7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376号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虞渭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虞渭兵借款20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9号

  本院根据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6月30日裁定受理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5日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305号二楼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二部;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程亮;联系电话:13575365228)。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丽水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564110001013000090422)。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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