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5日
(2023)浙1023民初635号
周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7205083230,住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小坑姆村14—1号):本院受理原告余继旺与被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周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周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继旺劳务费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继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00元,由被告周小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32号
盛红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婉珍与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03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王婉珍本次交通事故损失90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元,鉴定费7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预付),合计1176元,由盛红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455号
都玲: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奇诉被告陈小兵、都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7破4号
2022年12月5日,本院根据章云冬的申请,裁定受理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存款为1.29元,另收取东坑镇人民政府应收账款13500元,扣取银行手续费139元,合计可参与分配财产总额为13362.29元。景宁鹏立公司有债权2笔,共计债权金额为13058.37元。另有破产费用2882.5元及管理人报酬。本案无其他可供变现的资产。本院认为,鹏立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宣告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景宁鹏立害虫消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6号之一
2022年8月4日,本院根据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8月28日,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为129302.7元,审核确认的债权为908002.5元。现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为由,请求本院宣告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宣告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