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5日
(2023)浙0281民初3451号
刘大光:原告徐远与被告刘大光、商丘市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远残疾辅助器具费315485.75元的40%计126194.3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远残疾辅助器具费25554.25元的40%计10221.70元;三、驳回原告徐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其中原告负担8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93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148元,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174号
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34262219******3597):原告姚建江与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436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艾靖华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1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98号
杨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华与你和宁波众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64826.93元。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92号
沈兴进(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9****605X):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沈兴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沈兴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就上述被告沈兴进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兴进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262号
张祥楼:原告杨安定与被告张祥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祥楼归还原告杨安定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祥楼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祥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仅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与未上诉当事人相关的判决部分自未上诉当事人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81号
王脚根(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51107201X):邓拥军与王脚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脚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邓拥军货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950元,由被告王脚根负担(其中公告费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362号
安徽海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安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89250元及以5514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5124元,由被告负担15109元,原告负担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70号
练柏源:本院受理原告占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7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运费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18号
李家龙、李羽羽: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586.82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二、若被告李家龙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家龙名下抵押权的车辆(号牌为浙B8UT330,车架号为L6T7824Z0HN22591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李羽羽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家龙的付款义务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李羽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家龙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33元,由被告李家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家龙负担,因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该费用由被告李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6号
上海东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小阳、夏冬菊与宁波钰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东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61号
丁贤飞:本院受理原告石志伟诉被告丁贤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86号
王华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朝和诉被告王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49号
钟金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裕锋与被告钟金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钟金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施裕锋货款585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6日起至款项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72号
陈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少明与被告陈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宣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邓少明借款50000元、至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4750元,合计547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知民初251号
东阳市琉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昌鲡与被告东阳市琉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80号
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强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强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签订的《课程协议书》;二、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郭强5141元;三、驳回原告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7108号
杨美娇: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郭西琴、林茂、林星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710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135号
嘉兴荣家美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支付劳务费37340元;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273号
邵迎春:本院受理原告石红光诉被告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637号
祝华兴: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华兴、湖州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忭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杭州中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0000元;二、限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杭州中合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8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1.5倍,自2023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杭州中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8元,减半收取64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54元,由杭州中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1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华兴负担10803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282号
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冯暄皓:本院受理原告赵东锋与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冯暄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处工作,2022年2月24日被告冯暄皓(系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约定拖欠原告工资72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结清,逾期未付按欠款总额每天1‰计算,法院起诉所有费用本公司承担。该欠条并有被告冯暄皓签字捺印确认。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人民币7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欠款金额的日1‰计付);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该案依法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89号
武义县杯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军胜与被告武义县杯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武义县杯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范军胜押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范军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27元,由原告范军胜负担43元(已预交),由被告武义县杯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023号
王美海: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白洋中亚建材商行与被告王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武义县白洋中亚建材商行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4181.67元,合计144181.67元(利息已从2020年7月1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始按年利率3.65%×4计算至2023年7月9日止,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71号
胡建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开富电器五金商店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胡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开富电器五金商店货款14968元及利息损失(以14968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18号
2023年7月26日,本院根据浦江县雅静布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8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9日前向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傅燕青、陈振荣;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257925108、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浦江县卡菲娅服装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668号
叶遵通: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训诉你和周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3000元;二、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3000元为本金自2007年1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借款占有利息67965元;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1月31日至2023年6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逾期利息27594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94号
叶遵通:本院受理原告周朝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894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0元,由周朝红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6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傅梅星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8月22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傅梅星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傅梅星的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一珉;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傅梅星的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诉前调4276号
徐向潮: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浩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8167.7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诉前调4391号
徐向潮: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会友建材商行诉你与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4728.15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诉前调4576号
徐向潮:本院受理原告祝连生诉你与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1139.7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74号
吴市俊、吴渭良:本院受理原告邵晓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吴市俊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吴渭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1020号
邓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杰与被告邓晓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不在家,又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10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衢山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538号
李卢杰: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7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律师费500元由你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