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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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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5日

  (2023)浙0106民初6262号

  余娟、杭州宝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945号

  杭州书香童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爱萍:原告杭州创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书香童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爱萍、叶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壹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40号

  上海宏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挚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挚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杭州挚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778号

  虞观法、来竹美:本院对原告虞荣法诉被告虞观法、来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77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85号

  杭州元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诉被告杭州元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23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939号

  李智慧、邵芬华、永嘉宏晨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智慧、邵芬华、永嘉宏晨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191563.34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4581.77元;2、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300元;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案涉登记在被告一名下车辆(车牌号浙C06YW9)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768号

  徐锡军(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江滨居民区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306301014):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林喜荣与被告徐锡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林喜荣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杭州合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列项目合伙人委托管理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30000元出资额并承担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被告付清30000元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770号

  徐锡军(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江滨居民区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306301014):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秀真与被告徐锡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李秀真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杭州合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列项目合伙人委托管理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50000元出资额并承担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被告付清50000元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97号

  钟鸣杰: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杜翔与被告钟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杜翔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钟鸣杰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24500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每月700元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止,后续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钟鸣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86号

  许锋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雷章国诉被告许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43号

  何俊友(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下庄村荷塘头39号)、郑春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下庄村荷塘头22号):原告田勇与被告浙江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建军与第三人何俊友、郑春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田勇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建军与第三人郑春成、何俊友对原告田勇人身损失360032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684号

  姚丽敏:原告余鹏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姚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余鹏建人工工资166328.3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以及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9元,由姚丽敏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7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442号

  赵振志:原告郑宿淳与被告高俊杰、赵振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35号

  陈志华(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71****00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46号

  杨泽(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8****13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45号

  王豪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4****16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08号

  赖长荣(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3****42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赖长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25号

  王锋(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0197)、王超(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5****061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锋、王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本院第二审判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50号

  徐进东(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543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嘉辉图文广告服务部与被告徐进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广告费93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97号

  武卫东(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7****2531):本院受理原告王高虎与被告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65号

  喻爱华(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0****0655):本院受理原告铭泰赛道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喻爱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铭泰赛道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喻爱华应赔偿原告铭泰赛道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损失58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中心支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喻爱华负担3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喻爱华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59号

  王景龙(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0****2017):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民与被告王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景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刘振民借款5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景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08号

  江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133元及违约金16092.36。(以66133元为基数,按照欠条约定的违约金责任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092.36元);2、请求判令本案担保费500元、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11号

  陈军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2135.25元。(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从2023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135.25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44号

  方言滔: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言滔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在地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17475.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5833.3元;以上诉讼请求暂计23308.9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64号

  王宁宁、王希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根、徐成凯、王宁宁、王希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238679.9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38679.9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王宁宁、王希献、徐建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75000元;上述两项费用暂合计人民币2324054.40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66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1号

  青岛高美卫浴有限公司、张建国、金济林: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宁波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高美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建国、金济林为被执行人,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传票。异议人请求:申请追加张建国、金济林为(2023)浙0211执12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绍海、陈蓉蓉、纪培福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977号

  于际良:本院受理原告谢姬与被告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于际良返还原告谢姬借款787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被告于际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于际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谢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370号

  韩高锋:本院受理原告马全与被告韩高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马全的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3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24372元(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4倍自2018年2月2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4日1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34号

  杨建: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9634号原告付中奎与被告杨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04号

  吴周欢:本院受理原告秦国昌与被告吴周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67号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潇与被告陈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454号

  宁波北仑达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杨安伟、李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祥羽制版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421号

  潘建春:孙杠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转普裁定、转普独任制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560号

  袁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林光诉你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2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江林光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517号

  福州市如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可萌贝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97.5元(以人民50000元为本金,自最后告知退款之日即2022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6月19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412号

  宁波众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2号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3Y9W73)、江志豪(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29号慧园11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8****8010):本院受理原告象山晓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众瑞置业有限公司、朱元龙、江志豪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众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象山晓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479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330000元自2020年7月27日起,1498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志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象山晓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95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21元,由被告宁波众瑞置业有限公司、江志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象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3-09-05 浙江法治报2023-09-0500009 2 2023年09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