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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微法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01ZX2021010-4-4、签署日期为:2023年8月29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858273251;

  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50679493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安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8月17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17日),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治报 微法 00008 2023-09-05 浙江法治报2023-09-0500017;浙江法治报2023-09-0500018;浙江法治报2023-09-0500020;浙江法治报2023-09-0500019 2 2023年09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