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6日
(2023)浙0106民初6754号
余文美: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6754号原告戴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38号
邵煜:本院受理原告胡皓鸣与邵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47号
许凡凡: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融梦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许凡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82号
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89449.94元、物业费39278.86元,共计628728.8元,并支付以62872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及以62872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驳回原告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8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738元,由被告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20号
上海翌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乂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乂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翌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1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退回货款22850元、承担违约金5268.20元,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7月5日,至两被告实际全部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四倍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909号
彭桥:本院受理原告章伟君与被告彭桥、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586号
刘军警(4127271975****6172)、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1559216G):本院受理原告陆先顺与被告高金凤、刘军警、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5687.74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4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02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范松林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120号
刘书元、徐晓冬、徐晓龙、康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圣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元、徐晓冬、徐晓龙、康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延长举证期限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14号
郭天昊:本院受理原告林斌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31号
夏坚宁、周伟、艾双林、兰昭: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皖宁建材有限公司诉夏坚宁、周伟、艾双林、兰昭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998号
汤涛: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晓斌诉被告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48号
张成齐:本院受理原告张会云与被告张成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光盘二份、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30号
夏荣:本院受理原告朱红勤与被告夏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29号
张根辉:本院受理原告朱红勤与被告张根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359号
李雪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雪平迅速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3890.32元,支付截至2023年4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506.7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23890.32元自2023年4月28日起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152号
凡永安:原告余姚市永其吊装队与被告凡永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凡永安支付原告余姚市永其吊装队租金128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支付款项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凡永安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27号
佛山市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1FPR67):原告宁波金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859372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4月28日(460天)为:40072.63元;前述两项金额暂计为:899444.63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474号
杨荔之: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易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荔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赁总额19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非法抵押所租赁车辆、涉嫌严重违约违法);3、被告支付租赁合同期间涉案车辆维修费2585元;以上共计121585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12号
裘圣伟:本院受理原告倪井群诉被告裘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38号
纪彦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孟权与被告纪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纪彦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龚孟权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727号
贾俊:本院受理原告胡孟育与贾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91号
彭新发:本院受理原告胡孟育与彭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90号
蔡贵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森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王森祝借款35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960号
黄长金(3604251977****4932):本院受理宁波天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黄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131号
永嘉恒琦美鞋业有限公司、放武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甸邦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恒琦美鞋业有限公司、放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496号
方睿:本院受理原告宣文数字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睿、王伟、叶继海、温州中普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309号
陆雪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陆雪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781号
马佳钦:本院对原告陈丹凤与被告马佳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佳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丹凤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佳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048号
浙江佳悦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金方达兴电子加工厂与被告嘉兴市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佳悦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4708号
义乌市长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戈德文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503号
蒋正斋国医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清水湾沁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服务费104923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正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19号
本院根据夏德全的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银太郎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太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8月28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银太郎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银太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太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10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前向银太郎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李宇琨;联系电话:13806786022;现场接待时间: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时-12时,下午14时-17时)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银太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银太郎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银太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66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童亦文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37号
边康康:本院受理原告冯艳萍与被告边康康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艳萍与被告边康康离婚。二、女儿边路遥随原告冯艳萍共同生活,由原告冯艳萍抚养成人,被告边康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医疗费)1000元直至边路遥年满18周岁;儿子边承贤随被告边康康共同生活,由被告边康康抚养成人,原告冯艳萍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上一年度浙江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标准的一半予以计付至边承贤年满18周岁,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生活费,边承贤所需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冯艳萍、边康康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边康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6354号
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爱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现依法向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等。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开荒保洁款296652.37元及利息损失暂计10286元(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的标准,自2022年6月7日开始暂算至2023年5月15日为3.65%×296652.37×342/360=10286元,此后仍按上述标准以296652.37元为基数算至款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范洁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25日14时30分在综合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7号
2023年5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37号
郑文高:本院受理徐万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8510元;二.判令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048号
江田、卢伟清:本院受理原告阮建宏诉被告杜清亮、江田、卢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清亮、江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阮建宏货款77800元及利息3312元,合计81112元;二、被告卢伟清对被告杜清亮、江田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被告杜清亮、江田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卢伟清对上述未偿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2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388元,由被告杜清亮、江田、卢伟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