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按时向房东交付租金
为何被罚款2万元?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郑智华 姜杨彪 祝欢
面对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协助执行,还将钱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且在法院下达追回款项通知书后仍视若无睹。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案外人陈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2015年6月,祝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44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多处房产做抵押。之后,因经营不善,祝某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一年后,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祝某应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400余万元。2016年10月,该案因祝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人员多方调查发现,祝某名下的房产早在2015年就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租赁给案外人陈某用于经营酒店,租期10年。于是,执行人员找到承租人陈某,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留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祝某的租金收入并将租金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
2017年3月,祝某与陈某协商,祝某将租金降至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每年只收取3.6万元,同时让陈某以现金方式直接向自己交付租金,双方各取所需,从中获益。此后,两人都对外声称陈某的酒店经营不善,长期拖欠租金,并在执行人员敦促履行时,双方都以此理由规避义务。
2023年1月,被执行人祝某因病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执行人员在依法处置其名下房产时,向陈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陈某向法院履行拖欠的租金,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然而,陈某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已经向祝某支付过租金。至此,陈某不得不坦白实情。
经核实,2017年至2022年,陈某擅自以现金方式共向被执行人祝某支付租金20多万元。
对此,江山法院向陈某发出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陈某怠于履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陈某作为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处置法院要求其扣留的财产,数额较大,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面对强大的司法威慑,并经执行人员批评教育,陈某认识到错误,及时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并补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