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到底是在北纬35°以北还是以南捕捞?
一度之差关系罪与非罪,检察官抽丝剥茧解开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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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船舶 |
“我在北纬35°以北捕捞,是合法的”
2022年9月15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中队对避风船只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艘可疑的河北籍双拖网船只,船上有数百只鱼筐和2顶拖网网具,网具尺寸远远小于捕捞标准要求,且有明显的的海洋生物残留。
“我没有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我是合法捕捞。”到案后,船主金某某矢口否认非法捕捞事实,自称2022年9月1日晚上从江苏连云港出发,往东北方向开,9月2日至9月12日凌晨一直在北纬35°08′附近海域捕鱼。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北纬35°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而北纬35°至26°30′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这一南一北一度之差,直接决定了金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经检查,船上没有安装北斗定位系统,且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未采集到相关定位数据,金某某的手机也在金某某被抓获当天掉入海里。
金某某到底在哪里捕捞?案件陷入僵局。
“卫星宽带显示的定位在东海海域?”
面对“零口供”的局面,嵊泗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及时与海警探讨案情,寻找突破口完善证据链。
“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很强,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加大了办案难度……”海警说明案件办理情况。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船舶上装有卫星宽带设备,该设备主要用于海上拨打电话,往往内嵌定位装置,是否能从中发现什么?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找到了宽带设备厂家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船舶行驶轨迹。原来,在9月1日至9月15日,这艘船持续行驶在我国东海海域,未曾出现在北纬35°附近。
“你怎么解释卫星宽带显示的作业定位在东海海域?”办案人员向金某某发问。
“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个设备会这样显示,当时船舶AIS系统显示的就是北纬35°08′,而且我是从连云港出发的,怎么可能在东海?”两名船员也作证,称9月1日他们是从连云港出发。
根据地图显示,连云港在北纬34°至北纬35°07′之间,向东北出发必然不会出现在东海,有没有可能是卫星宽带数据不准确?
检察官陷入沉思,并进一步引导侦查。为排除错误的可能性,他们调取了金某某被查获当天卫星宽带的经纬度数据,发现卫星数据与抓获地点一致,准确性没有问题。
同时,他们还调取金某某和两名船员的手机基站数据,发现金某某等人9月1日出现在嵊泗,并非从连云港出发。所有的客观证据都指向金某某在撒谎。
“我撒谎了也串供了,我愿意认罪认罚。”
今年3月底,舟山市海警局嵊泗工作站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向两名船员核实,查实了金某某在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阶段,多次唆使证人作伪证,以逃避刑事追究的事实。
“检察官我知道错了,我的确是在东海捕鱼。我撒谎了也串供了,我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退出赚来的9万元,希望还有从轻处罚的机会。”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次讯问,利用现有证据,逐步攻破金某某的心理防线,终于使其松口。
原来,金某某在被抓捕前已与两名船员建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由于金某某使用双拖船作业,危害性较大,且未主动供述主要的非法捕捞事实,还涉嫌串供,但考虑到后期金某某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嵊泗县检察院秉持宽严相济理念,提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获采纳。另外,检察官对两名船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建议海警对其作出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王璐 本报记者 张昉宇
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禁止捕捞水产品,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也是为了保障渔民们的长远利益,但总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近日,嵊泗县检察院以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法院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