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7日
(2021)浙0102民初1260号
卞红强:原告吴浩明与被告卞红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97号
陈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楼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3500元整;二、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260号
张艾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95号
杨桠清、曾海、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192号
杭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丁银春与杭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19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73号
张振国、朱国芳:本院受理原告宋小红诉被告张振国、朱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81号
浙江科莫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绿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帼耀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伟琼诉被告浙江科莫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绿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帼耀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138号
沈方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瑞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沈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瑞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8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沈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瑞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元,由被告沈方明负担。原告杭州瑞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554号
毕平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姚志杰与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姚志杰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16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556号
毕平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姚加与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姚加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25号
毕平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段春子与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段春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自起诉日2023年4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24号
毕平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黄玉芬与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黄玉芬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95号
陈洋(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松村村二组松村261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峰与被告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峰借款16000元,并支付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306号
共织(杭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北辰电务科技有限公司桐庐分公诉被告共织(杭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92执1197号
原告杨惠忠与被告晋巧云名誉权纠纷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院认定晋巧云侵害了杨惠忠的名誉权,判决如下:一、被告晋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杨惠忠名誉权的行为,删除案涉抖音号“云云姐姐”(抖音号qiaoyun23288)发布的侵害原告杨惠忠名誉权的短视频作品等。二、被告晋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巧云”(微信号wxid_k8tfnvx9mcok22)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向原告杨惠忠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不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至省级媒体,相关费用由被告晋巧云负担。三、被告晋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使用案涉抖音账号抖音号“云云姐姐”(抖音号qiaoyun23288)、“李青明”(抖音号shy2lx)“小强哥哥”(抖音号71950682092)公开发布向原告杨惠忠赔礼道歉的短视频,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不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至省级媒体,相关费用由被告晋巧云负担。四、驳回原告杨惠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晋巧云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晋巧云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508号
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衡州市博源昌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小军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修湖、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第三人衡州市博源昌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43号
佘发龙(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4653):本院受理原告郑文胜与被告佘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准,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利息为40383.44元,其中已支付20000元,剩余20383.44元);本案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7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79号
于灵海(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75****6351)、于灵昌(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73****6336):本院受理原告刘则健与被告于灵海、于灵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于灵海、于灵昌向原告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228849元;2、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被告方承担案件诉讼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13时3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94号
毛春凤(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0****4499):本院受理原告曾小芳与被告毛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00号
武松:本院受理原告傅林林与武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23)浙020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傅林林损失6266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武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59号
徐东(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6****359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昌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803.25元,并支付以22803.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大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保全费259元,由被告徐东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大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61号
孙德明(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4****5413)、李小艳(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6****6726):本院受理原告刘秉强与被告孙德明、李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6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秉强与被告孙德明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于2023年6月15日解除;二、被告孙德明、李小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5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32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594元,由被告孙德明、李小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17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日裁定受理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联系人:董禹秉,电话:13357618403),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损毁、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宁波成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71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斯军、张伟、孙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40566.3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5443.59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3年01月13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56009.9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SALSN2F43DA762859)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10号
杨建启: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杨建启、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张小丽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建启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杨建启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2880元(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2%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26日为100000×0.012/30×822=32880元);3、请求判令被告王金华对被告杨建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款项暂总计:13288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王枫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99号
邱立辉: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芬与被告邱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李燕芬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700元以及利息16958.68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以上共计40658.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43号
锦州国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红德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国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玩趣房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国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玩趣房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天津红德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款项228852.3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8852.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国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玩趣房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锦州国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55号
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吴品磊与被告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46号
高生:本院受理原告张珂蓉与被告高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53号
游钟、王莽、丁潇俊、奕丽央、屠雪亚、宁波甬车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明、林玲华、浙江虎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与被告游钟、王莽、赵冲、丁潇俊、奕丽央、屠雪亚、宁波甬车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明、林玲华、浙江虎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304号
余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林赛芳与被告余小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746号
毛燕琴:本院受理原告张佩君诉你与肖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374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10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诉前调3539号
邓祥:原告余吉恩与被告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5000元,自2023年1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