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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资产变卖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大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2月16日,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大朴公司存放于浙江集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所有债务人库存产品进行变卖。
管理人现将变卖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本次变卖标的物为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存放于浙江集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所有债务人库存产品。(附明细表)。现场实物与明细表有差异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包括数量和质量)。
二、变卖方式
本次变卖采取整体变卖的方式。
三、报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公告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16时止,空白报价单联系管理人索要。
四、竞买人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登记参加竞买: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咨询时间与方式
2023年9月15日上午10:00至中午12:00,为集中看样时间,管理人不再另行安排单独看样时间。特别提示: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
六、变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对变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9月14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八、与变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竞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债权人、债务人已在本公告前以能够确认知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因联系方式变更或下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本公告发布后满三日视为已经通知。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变卖方式及保留价:本次变卖由竞买人报价竞买。报价超过保留价的,由报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交本标的物;报价低于保留价的,不成交。保留价为人民币1,131,628.00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壹仟陆佰贰拾捌元整)。该变卖标的物的留置权人在同等竞拍价下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变卖登记手续办理:
1.参买人须在2023年9月25日16:00前将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及报价确认单交至管理人处。特别提示:保证金及报价确认单以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息。
保证金缴纳账户如下:
户名: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账号:8114701012400449176
已缴纳保证金者,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以确认保证金是否到账,未及时确认者,责任自负。
十二、竞买成交后,买受人承诺愿意支付因变卖该变卖标的物所产生的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为16700元。
十三、付款方式:竞买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日起七日内将成交价款及评估费用一起缴入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
十四、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十五、管理人将在2023年9月26日16点前以短信或电话通知中标人。未中标者,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者,保证金可抵作货款。
十六、成交后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成交价款或反悔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大朴公司的债务。买受人反悔后管理人可以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报价竞买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变卖公告。
咨询电话:李律师,13586784225;毛律师,15967152164。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璟悦府11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
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8日
转让方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吴锦平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转让方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吴锦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项下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保证和抵押担保>、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吴锦平。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锦平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吴锦平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吴锦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电话:0575-88020296
吴锦平 联系人电话:13957958505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锦平 2023年9月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截至利息计算截止日的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