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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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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1日

  (2023)浙0105执1163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21日10时至2023年9月22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浙江华网俊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谷易科技有限公司3258.427万元股权进行二拍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二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5执569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24日10时至2023年9月25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徐必成持有的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945%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90号

  陈小美:本院受理原告叶美仙诉被告陈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11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635号

  李凤娇、傅志刚:本院受理原告盛骏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凤娇、傅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盛骏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尚欠利息1911元,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33号

  黄银娟、洪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光大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银娟、洪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银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支付154351.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洪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银娟、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星光大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2元,由原告杭州星光大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负担54元,由被告黄银娟、洪波负担358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326号

  唐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欣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费用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37元(按照2021年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为计算标准,LPR:3.85%,基数为5000元;起始日期:2021年10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支付利息时间至拿到款项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57号

  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马家路398号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基地项目一期2号研发楼;法定代表人:黄荣国):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受理原告杭州百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住所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百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39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违约金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3177号

  余一明: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汪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82民初31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在乾潭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95号

  龙义兵(4290041978****6138):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黎军与被告龙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毛黎军借款本金464865.79元并支付利息177505.60元(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874元,由被告龙义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01号

  尤智勇(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8114)、周美红(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8109):本院受理原告孙汉宇诉被告尤智勇、周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尤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汉宇借款本金315990元,并支付以31599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周美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美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尤智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保证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三、驳回原告孙汉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4元,由被告尤智勇、周美红负担6139元,原告孙汉宇负担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尤智勇、周美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597号

  周红(公民身份号码:342622****57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在鄞江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50号

  王慧敏(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7****391X):宁波市海曙石碶勇湘图文设计服务部与王慧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0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531号

  建德市钦堂乡奇骏节能灯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仁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钦堂乡奇骏节能灯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钦堂乡奇骏节能灯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仁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2.5元,由被告建德市钦堂乡奇骏节能灯厂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09号

  苟林(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9****7796)、贺麟麟:本院受理原告胡岳云与被告苟林、贺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苟林、贺麟麟共同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92号

  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诚昌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诚昌吊装有限公司租赁费75000元,并支付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诚昌吊装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35号

  颜建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被告颜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颜建香返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800元,利息162.5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3月9日的罚息1540.08元,及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颜建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0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周洁、马建梅: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周洁、马建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传票。异议人请求:变更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2019)浙0211执102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绍海、陈蓉蓉、纪培福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46号

  刘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宋瑾康与被告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49号

  佘伟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迪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佘伟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646号

  刘成照: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刘成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徐桂花借款本金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750元,由被告刘成照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795号

  天津市展贸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6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573862)、天津双吉实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2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68808114E)、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8477A):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红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兆龙、宁波龙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展贸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双吉实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在抽逃出资21160559元人民币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司在(2017)津0112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尚欠原告的债务暂计367722.85元【本金283600元,迟延履行金暂计84122.8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在协助被告一抽逃出资21160559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司在(2017)津0112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尚欠原告的债务暂计367722.85元【本金283600元,迟延履行金暂计84122.8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479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26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7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钜富机械有限公司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广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宁波市钜富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钜富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9日前,向宁波市钜富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汇金大厦910,联系人:郑丽君,联系电话:18588574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钜富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钜富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504号

  丁先友(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5****155X):原告李正香与被告丁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丁先友支付原告货款498059元;二、判令被告丁先友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7173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的利息为37173元,自2023年5月28日起,以贷款本金4980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上浮50%标准继续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944号

  肖云波(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1****0016):原告余姚馨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波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余姚馨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款项167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肖云波负担(免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38号

  曾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雨达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曾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雨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4107元;二、驳回原告宁波雨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曾磊负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088号

  王申根: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开心宝贝服装厂诉被告王申根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破24号之三

  2022年8月2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开始重整,同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批准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同年9月1日,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载定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中洋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规定向各类债权人清偿债务,截至2023年8月31日,向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清偿完毕:向普通债权人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清偿完毕或提存,此外,其他应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已付清。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完成重整计划下事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23年9月4日起,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职责终止,并终止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二、按照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减免的债务,自本裁定生效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执异13号

  本院在执行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万年县亨润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年县亨润服饰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柴霞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凯越国际贸易公司申请追加柴霞雨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9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柴霞雨为被执行人。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27号

  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4728号

  湖州炼品良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浙0502民初4728号原告蔡尚等与被告湖州炼品良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75号

  沈根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志斌与被告沈根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692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692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9-11 浙江法治报2023-09-1100009 2 2023年09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