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赖住5年不走
判决:15日内搬离
《三峡都市报》
向贵平 边俊铭 向存丹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这件事折磨了我5年,以后终于可以过舒坦日子了。”小芳(化名)拿着刚到手的判决书,由衷地感谢法官。近日,记者从重庆二中法院获悉,开州法院判决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运用民法典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善良的小芳“撑腰”。
小芳和张三(化名)于2017年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因张三无其他房屋居住,小芳一时心软就同意张三暂时住在屋中,待其找到住处后搬离。没想到张三这一住就是5年,期间小芳虽多次催促张三搬家,却都被张三以经济困难、没钱租房为理由搪塞过去。
5年来,虽然小芳和张三各住一间房,生活上各不往来,但同住屋檐下,二人平时难免会有交集,因为琐事,二人多次发生争吵,就在不久前,想到这些年来受到的委屈,忍无可忍的小芳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立刻搬离其房屋。
庭审中,张三表示离婚后他无处居住,根据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帮助,且小芳当初也同意他继续住在其家中,请求驳回小芳的诉请。
开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芳和张三离婚时,张三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但距今双方已离婚5年,张三以开网约车为业,应有能力租房,但其不积极找房居住,还与小芳为琐事发生纠纷,已影响到小芳的正常生活。小芳离婚后对张三的帮助近5年时间,在张三有能力生活的情况下,小芳不可能长期、无限地对其进行帮助。
据此,开州法院判决:张三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原告小芳的住所。
承办法官称,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离婚救济体系制度之一,当事人离婚时虽然达成了离婚经济帮助协议,但经济帮助不能被一方当事人视作生存手段而要求另一方无限期地履行经济帮助义务,否则将违背制度本身的公平正义原则。
本案中,小芳本着友善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支持张三渡过难关,可张三明明有能力搬离房屋,却欺负小芳善良,耍起了“无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必须惩恶扬善,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因此,小芳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