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1日
(2023)浙0604民初2401号之一
沈宇帆:本院受理原告李旺盛与被告沈宇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宇帆返还给原告李旺盛款项人民币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变更后)1300元,由被告沈宇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17号之一
2023年6月13日,本院根据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6日裁定宣告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41号
胡永才、应卫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胡永才、应卫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永才、应卫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等5人(单位)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3232035.26元,该款由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归入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财产范围进行分配。案件受理费32656元,由被告胡永才、应卫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1号
本院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于2023年8月1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君澜开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君澜开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君澜开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浙江君澜开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申报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八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戴律师1885792981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君澜开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君澜开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君澜开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3号
本院根据吴锦平的申请于2023年9月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6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58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69号
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万达广场2幢1805室。法定代表人:余健):本院受理原告吕选强与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吕选强与被告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吕选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选强承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吕选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确认2022年9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优家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上诉人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停止侵害;3、判令被上诉人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赔偿原告因被告侵害造成的停业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每天人民币1500元,从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停止侵害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847号
卢晓广(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旸村村西丘33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洋与被告卢晓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卢晓广支付原告杨海洋货款73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晓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社会治理中心201办公室(浙江省永康市城南路32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847号
黄兴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代偿款28712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2355号
史志善:原告台州市平坦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志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史志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平坦供应链有限公司代缴的罚款90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07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史志善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17号
翁礼军(3326031966****5971):原告应友东与被告翁礼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翁礼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应友东加工款6962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翁礼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39号
潘猛(3310821988****0736):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4680.59元及违约金(截至2023年2月2日为3798.54元,及以54680.5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登记在被告潘猛名下牌号为浙J602FS号大众牌轿车(发动机号:CN2957)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527号
赵绕林(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8712031173,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彩云镇路撒村委会小路撒村):本院受理原告张雪仙与被告赵绕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1527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原告依据新证据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绕林偿还房租加水电费8344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437号
黄贤群(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乐怡社区):本院受理原告乐联商贸青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耀、青田县新四海电器有限公司、黄贤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金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乐联商贸青田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乐联商贸青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1—1号
2023年4月23日,本院根据遂昌县供排水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在之前的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拍卖用于清偿债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