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3日

  (2023)浙0108民初2296号

  云南添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添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添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服务费87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检测服务费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南添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元,由被告云南添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327号

  俞柏焕(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新江村10组5户):本院受理原告胡爱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俞柏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爱娟借款本金99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俞柏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爱娟借款利息5840元。案件受理费1684元(已减半),由被告俞柏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435号

  俞柏焕(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新江村10组5户):本院受理原告倪阿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被告俞柏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倪阿冬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计算至2021年6月5日的利息8000元(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468元(已减半),由被告俞柏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225号

  盛亚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嘉柯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亚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盛亚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嘉柯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1714元。二、被告盛亚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嘉柯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盛亚楠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09号

  周学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周颖、李向松与被告周学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周颖、李向松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48370元(含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9日搬离前的39天租金,每天97.2元,计379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36号

  蔡元杰(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8412280018):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元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68052.38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8637.32元(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之后利息损失以代偿款68052.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架号为LSVNB4184HN040976的大众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200元,差旅费2000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682号

  余俊:原告唐鑫飚与被告余俊、余露、第三人王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14时30分在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34号

  夏永刚(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312084015):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芳芳诉被告夏永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芳芳货款885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38号

  曾祥章: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章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3)浙021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85号

  吕漫、金鑫、郑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平与被告游南、吕漫、金鑫、郑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39号

  梁崇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宁波思隆架业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11号之一

  李美海、宁波渝海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朱军华与宁波渝海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人朱军华要求追加李美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美海为(2023)浙0212执11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2)234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宁波渝海家具有限公司应向朱军华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56号

  王绪显:原告宁波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绪显、潘西华、徐嫦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11号

  薛金东:原告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薛金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502号

  潍坊贝金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伊杰汽配厂与被告潍坊贝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763554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05号

  郑子健(3310821994******16):原告陈鑫与被告郑子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10日前的汽车租金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支付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22.19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起诉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全担保金500元。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67502.19元。四、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06号

  娄红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0****5718):原告梁士周与被告娄红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娄红兴支付原告货款4898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284号

  何毅男(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92****3151):原告谭丽与被告何毅男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谭丽与被告何毅男离婚;二、判令婚生女何佳慧归原告谭丽抚养,被告何毅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能力为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9时5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55号

  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凯尔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9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13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凯尔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凯尔公司提供的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12598890001508094624、12598890003094682024《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展期登记》项下的抵押物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张继文、被告王修琨对被告凯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66号

  王家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王家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家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100元)、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一

  丁向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丁向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5200元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二

  单保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单保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单保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0200元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73号

  苏全全: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治江五金厂与被告苏全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全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余姚市治江五金厂货款1410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80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91号

  邓大和: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允壮与被告邓大和、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35号

  郑坤、陈久本:原告夏兵与被告郑坤、陈久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你们作为本案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一、追加被告郑坤为(2022)浙03执13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郑坤尚未缴纳的5.7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本院(2022)浙0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丽水蔓邦佳辰强玩具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陈久本为(2022)浙03执13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陈久本尚未缴纳的5.7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本院(2022)浙0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丽水蔓邦佳辰强玩具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郑坤、陈久本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131号

  永嘉恒琦美鞋业有限公司、敖武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甸邦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恒琦美鞋业有限公司、敖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97号

  郑荣兵:本院审理原告何赤曾与被告郑荣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荣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赤曾货款224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2249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郑荣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15号之一

  王红微、胡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金亨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王红微、胡国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红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金亨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3084492.39元;二、驳回原告温州金亨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4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红微负担(公告费650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972号

  林少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亿诚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林少初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348号

  金航初、嘉兴荣家美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勇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们支付货款43610.43元;2.判令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336号

  章玉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吉源防水材料经营部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章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浔吉源防水材料经营部价款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玉荣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5号

  李善云:本院受理应美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738号

  浙江天淼电子产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益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淼电子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玻璃盖”货款15750.1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55号

  徐洪达: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新鸿织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洪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徐洪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新鸿织带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937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2937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47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洪达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6502号

  杨云跃:本院受理原告葛伟中与被告杨云跃(3307271981******18)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77号

  施敏敏:原告吾小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957号

  梁亮: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国与被告梁亮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1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742号

  张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海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6332.14元(包含租金本金223751.58元、租金利息42580.56元)及按照《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逾期利息,但上述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以租金本金223751.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折算的利息。若被告张海波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可就浙车牌号为J9A63T号、车架号为LFMKC5BF5M3023631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6442元,由被告张海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9-13 浙江法治报2023-09-1300009 2 2023年09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