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3日
(2023)浙1021民初3505号
黄存书(住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兴隆巷10弄6号):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增与被告黄存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龚文琦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24号
杨雨坤(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010040818):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涯与被告天台法曼美容院、张红玉与第三人杨雨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24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原告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二变更为: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台法曼美容院、张红玉返还原告服务合同中剩余未履行部分157294.6元及纹眉眼唇的费用60700元,共计217994.6元,并支付以217994.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第三人杨雨坤对上述债务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3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160号
苏筱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5249号
顾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桢与被告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顾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桢借款10547.0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4元,由被告顾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797号
钟鸣(男,身份证号:3426231985****5734):本院受理原告虞君志与被告钟鸣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钟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虞君志款项7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96元,由钟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4号之一
2023年5月4日,本院根据浙江欧亚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龙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欧亚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欧亚龙公司管理人。2023年7月3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欧亚龙公司的破产财产为0元,审核债权金额合计14301162.42元,现已产生破产费用1848元,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欧亚龙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欧亚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宣告欧亚龙公司破产并终结欧亚龙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6号之一
2023年5月4日,本院根据谢丽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龙电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7月31日,管理人以浙江龙电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浙江龙电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龙电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宣告浙江龙电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龙电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