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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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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4日

  (2023)浙0304民初348-2号

  徐钰杰: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钰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钰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被告徐钰杰负担1925元;公告费4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徐钰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8-3号

  吴祥刚: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祥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祥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吴祥刚负担1035元;公告费4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吴祥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8-4号

  姚光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光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姚光军负担1035元;公告费4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姚光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26号

  许杰伟:本院审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杰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杰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074.9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938.03元,另以12074.96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许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2-1号

  杨博雅: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博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博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2.50元,被告杨博雅负担1237.50元;公告费4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杨博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2-2号

  陈建中: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2-3号

  马贺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贺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告马贺军负担2310元;公告费4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马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4-1号

  车国富: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国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车国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2.50元,被告车国富负担1127.50元;公告费41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车国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4-2号

  叶照林: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照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照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0元,被告叶照林负担2530元;公告费41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叶照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4-3号

  汤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建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元,被告汤建军负担1406元;公告费41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汤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4-4号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王云负担1035元;公告费41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4-5号

  曹开连: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开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开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0元,被告曹开连负担990元;公告费41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曹开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16号之一

  郑胜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多明格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郑胜伟、邱鹤林、顾海波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胜伟、邱鹤林、顾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多明格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1851432.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463元,由被告郑胜伟、邱鹤林、顾海波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胜伟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895号

  马其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其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896号

  苟中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苟中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4452号

  戴美枥:本院对邹建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戴美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邹建孝借款本金111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6元,由被告戴美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704号

  张高杰: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林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国林运输款16800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及违约金(以16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张高杰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739号

  陆春良:本院受理原告赵娟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春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娟娟货款57934元及利息损失(以5793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08元,由被告陆春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264号

  徐洪华:本院受理原告盛松根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支付货款368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250号

  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荣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44571.1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1715号

  陶晓晓:本院受理原告章俊杰与被告陶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晓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章俊杰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21日始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陶晓晓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010号

  陈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荣韩与被告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0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24594元(已经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剩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榕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5号

  本院根据中柏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7日前,向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梅律师13857923438,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0月1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087号

  胡云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恒旋包装带厂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胡云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恒旋包装带厂货款7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21号

  方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艳华诉被告方志刚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杨艳华与被告方志刚离婚;二、驳回原告杨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艳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1866号

  胡霞女:本院受理原告胡少华与被告胡霞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胡少华的诉求:判令胡霞女返还4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8年胡少华以120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卖并与胡霞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以胡霞女的名义重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的首付30万及选房费1万是从出卖第一套房子余下的78万元中支付。后胡少华又陆续打给胡霞女40.6万元。2021年双方在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胡霞女在2021年12月18日前归还胡少华43万元,房屋归胡霞女所有。但胡霞女43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044号

  丁华林(32082219800324483X):本院受理原告杨菊俏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044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517号

  潘庆攀(440520196112183174):本院受理原告徐勇江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517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5破1号之一

  202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23)浙1125破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23年8月1日,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以其与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院认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的回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摇号方式,重新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债务人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解除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的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二、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5号

  本院根据翁祥奇的申请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7日指定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易欣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陈君巧;联系电话:1338588490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易欣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易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9-14 浙江法治报2023-09-1400007 2 2023年09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