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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4日

  (2023)浙0105执3254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28日10时至2023年9月29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需对蚌埠铸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持胡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5%股权、安徽扬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5%股权、上海善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股权、南京新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8%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036号

  章华宝:本院受理原告沈雪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318号

  宋飞(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小泗埠村5组25号):本院受理原告项春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730号

  杨剑峰(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七联公寓7幢3单元605室)、金又辉(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七联公寓7幢3单元605室):本院受理原告廖生英与被告杨剑峰、金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廖生英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75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桐庐法院分水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60号

  赵城君: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包吉东诉被告赵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94号

  张金满(身份证号码:330122196706122737):本院受理原告尤青杨与被告张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款7万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79号

  闻建军(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5****987X)、闻银筛(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6****9815)、李仁会(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9****982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闻建军、闻银筛、李仁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198号

  武卫东(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7****253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山艾姆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53号

  赵宏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5****581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宏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09号

  彭娟:本院受理原告秦玲与被告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等25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14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829号

  陈亮(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7****3655):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陈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990元。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陈亮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497号

  喻双连(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68****2320):本院审理原告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双连、浙江坦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对喻双连会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喻双连给付原告款额5238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26.65元(以52386.7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28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二,判令被告喻双连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催收服务费598.56元、律师费3500元;三,判令被告浙江坦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计56811.9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335号

  淮南畅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畅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南畅帆商贸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浙江世悦能源有限公司损失2670286.12元,抵扣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应支付1670286.1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世悦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本诉受理费28162元,减半收取14081元,由原告浙江世悦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273元,由被告淮南畅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80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92号

  张忠强(3729301988****269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与被告张忠强、宁波集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损失18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66号

  汤瑞珺:本院受理原告陈兆纯与被告汤瑞珺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汤瑞珺支付原告陈兆纯货款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汤瑞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汤瑞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兆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54号

  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传献与被告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蔡传献的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月保险费、月综合担保费合计308267.17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17号

  林鑫、黄秀缎:本院受理原告鲍萍与被告林鑫、黄秀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862号

  薛赵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与被告薛赵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79号

  蒋晨、汪江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晨、汪江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65号

  谢兆丰、上海航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宏纪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琦、上海缔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01号

  潘慧敏:本院受理原告刘义锋与被告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59号

  刘士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士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59号之一

  梁加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梁加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64号

  佛山市兴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佛山市兴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兴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款1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佛山市兴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7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如银行汇款请汇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被告负担的公告费65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765号

  郑双双(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210045157):本院受理关喜斌与郑双双、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437号

  赵敬军(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8****935X):邵国安与赵敬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5892元(以15892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97号

  黄利、慈溪合众传动带轮有限公司、缪远斐、宓宁银、上海娅澜奔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与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159821.25元;其余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159821.25元;驳回原告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三

  李治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治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治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000元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四

  李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466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900元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306号

  廉开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科与被告廉开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廉开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王科欠款1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390号

  扬州火轮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永亿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永亿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6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8245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568号

  完贵松: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范斌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完贵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范斌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1822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由被告完贵松负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243号

  余丽珠:本院受理谢剑升与被告余丽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57号

  温州市瓯海潘桥夏虞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夏虞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752号

  兰佃中: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兰佃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753号

  张维凤: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049号

  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娟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0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12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9-14 浙江法治报2023-09-1400009 2 2023年09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