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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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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5日

  (2023)浙0282民初7008号

  白士江:本院受理冯传华与上海志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军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士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15号

  房昊宇、兰立婷: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潮酷童服装厂与被告房昊宇、兰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房昊宇、兰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潮酷童服装厂货款53152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6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66号

  曹悦心:本院受理原告段伟伟诉被告曹悦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悦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段伟伟损失596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二、驳回原告段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9元,由原告段伟伟负担3元,被告曹悦心负担4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予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017号

  丁良才:本院受理的原告连菊琴诉被告丁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菊琴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071号

  何学斌(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233X)、宁波高新区大甬灶餐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

  0201MA7JB7D33L)、宁波大甬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KN3109Y)、何浩(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4****23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悦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学斌、宁波高新区大甬灶餐馆、宁波大甬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542号

  麻晓斌:本院受理原告郑瑞爱与被告麻晓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麻晓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瑞爱货款3883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3883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5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麻晓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544号

  蒋同炜:本院受理原告郑瑞爱与被告蒋同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同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瑞爱货款63081.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6308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蒋同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452号

  浙江聚优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XDY7U):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华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聚优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41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自2022年11月起,以63419.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65%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717号

  陈荣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琪林与被告陈荣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LPR4倍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9日为11680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时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45号

  蒋国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彩娥与被告蒋国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8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00号

  陈郭迷: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桂春与被告陈郭迷、倪杨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自2022年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月18日止,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3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3号之一

  本院根据钱幸生的申请于2021年10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9月1日,本院根据毛永建、廖丽静的申请裁定对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重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631号

  郑孝雷: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良与被告郑孝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起诉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11号

  邵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11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志伍货款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6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26元,由被告邵红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9号

  2023年7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中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囍爷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未发现破产企业的银行存款及可供处置的房产、车辆等,债务人股东为失信执行人,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不再进行诉讼,债务人目前无可供分配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囍爷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囍爷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宣告东阳市囍爷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021号

  冯郑功:本院受理原告伍莹颖诉你、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伍莹颖、冯郑功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2021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上诉人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诉请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65号

  莫依凡: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建桥借款345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39号

  徐小春:原告余建桥与被告徐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建桥借款196848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140208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借款56640元的利息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2272号

  童春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千岩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春有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8472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813号

  陈雪琴(身份证号码:3326221951****5960):本院受理原告郑香莲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雪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香莲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357号

  温州臣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立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诺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臣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立臣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1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温州臣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8337.5元;并支付以欠款货款本金4833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陈立臣对被告温州臣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代理费支出29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472号

  卞贵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诉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47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8月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4民初2963号,原告应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9-15 浙江法治报2023-09-1500007 2 2023年09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