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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5日

  (2023)浙0106民初5349号

  郑佳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聚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佳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85号

  应奉龙:本院受理原告孙敏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89号

  朱海华:本院受理原告赵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86号

  傅高泉: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380号

  马美琴: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638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647号

  夏立国:本院受理原告曹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053号

  董叮叮: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与被告董叮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80号

  詹林刚、陈水花:本院对原告詹郑彬与被告詹林刚、陈水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案号:(2023)浙0108民初248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36号

  徐叶琳:本院对原告陈家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叶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家豪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120元为限);二、被告徐叶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家豪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陈家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叶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56号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高军韬诉被告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662号

  徐铜金(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一弄117号):本院受理原告毛伟与被告徐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793号

  朱见勇:王丽玲与朱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7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丽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丽玲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687号

  杭州海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贺晓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杭州海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贺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1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1187元,利息按年息14.6%算,从2020年5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止,合计利息79087元,另外利息到还款日止;2.被告2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363号

  杨玉林:原告何玲玲与被告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破8号

  本院受理的宁波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宁波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宣告宁波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2破9号

  本院受理的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破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宣告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29号

  刘建兵(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1****8137):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成兵诉被告彭南文、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93号

  秦建荣(公民身份号码6121251964****2051):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亚玲诉被告秦建荣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270号

  郝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96****0011):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静娴诉被告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03号

  高桂萍(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2****7145)、朱晓霞(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6****1024)、黄书忠(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3****7131)、王章宪(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2****7154):本院受理原告黄已申与被宣保虎、周光辉、宣保泉、张军杰、刘菊珍、朱晓霞、刘艳燕、黄书忠、王章宪、高桂萍、黄依婷、王雯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659号

  时桂单(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4****447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时桂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桂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95号

  吴纪成(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2****8337):本院受理的原告茆八香诉被告吴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87号

  陆时立(公民身份号码:4210832001****4515):本院受理原告蔡依娜与被告陆时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1号

  周泽安: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建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建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提出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2号

  周泽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北极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提出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971号

  秦开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慈城永富五金店与被告秦开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960号

  舟山市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峰与被告舟山市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壹旸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84号

  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581.32元并支付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85号

  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33.04元并支付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51号

  何思意(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1****111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爱兵地板店与被告何思意、宁波居家印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9642元,并支付以29642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1.5倍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110号

  波托埃索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保税区喜瑞倍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波托埃索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10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09号

  夏进港:本院受理原告官希龙与被告夏进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官希龙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375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77号

  冯明钊:本院受理原告叶超与被告冯明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明钊返还原告叶超借款16554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冯明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明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叶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22号

  甘细华:本院受理原告龚惠铭与被告甘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30号

  张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朱浩诉被告张爱平、王伟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31号

  孙希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福添与被告孙希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希峰支付原告马福添报酬95000元,并赔偿以欠付报酬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孙希峰支付原告马福添律师费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4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孙希峰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希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840号

  覃稍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国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稍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072号

  徐争贝: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贤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争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江贤仁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按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的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50元,由被告徐争贝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283号

  刘宝全(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群英社区十八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31203****0218):原告象山定塘半闲居客栈与被告刘宝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因刘宝全下落不明,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574-59182755。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774号

  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5073205XA):原告苏州鼎海激光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乐泰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667号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原告李芳、武淑玲、吕娜与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666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驳回原告李芳、武淑玲、吕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77号

  王安玉:本院受理原告顾加新与被告王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其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45号之一

  广州和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明凤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宁波市明凤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签订的《培训合同》于2022年12月22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和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宁波市明凤渔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7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被告广州和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9-15 浙江法治报2023-09-1500009 2 2023年09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