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8日
(2023)浙0304民初5946号
温州蔺吉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蔺吉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惩戒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51号
于田宝: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芬与被告于田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田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金芬22070元及违约金(以220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陈金芬垫付),均由被告于田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小琴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向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8楼:联系人:张步胜,电话13758879341;蔡运边,电话150889062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00分于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程结束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玖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玫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向温州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8楼;联系人:张步胜,电话13758879341:蔡运边,电话150889062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30分于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玖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794号
孙祖康、唐其宝:本院受理原告李忠林、张国强、徐斌诉你们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71号
姚红云:本院受理原告王义撑与被告嘉兴泰农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张钦杰,第三人刘凯、姚红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及被告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执异16号
嘉兴市亿合服饰有限公司、张克纪、陈修芹:本院受理关于湖州南浔乐艺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亿合服饰有限公司、张克纪、陈修芹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张克纪、陈修芹为(2022)浙0503执94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514号
吴丹:本院受理原告张谊与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3514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张谊诉请判令:1.吴丹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3400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之后以170000元为本金,按照12%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4031号之一
周宇鑫:本院受理原告赵君珍与被告周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关法庭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449号
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建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4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金53000元及评估费4000元、诉讼费1752元共计58752元。二、判令第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将保险范围内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薛焕梅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6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浙江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9305898301、15268476398).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听证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及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14时30分以网络(“破栗子—破产平台一体化管理平台”)和现场(武义县宝塔路9号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7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浙江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9305898301、15268476398)。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听证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及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14时30分以网络(“破栗子—破产平台一体化管理平台”)和现场(武义县宝塔路9号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8号
2023年8月1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9月7日指定本院审理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9305898301、15268476398)。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浙江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听证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及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14时30分以网络(“破栗子—破产平台一体化管理平台”)和现场(武义县宝塔路9号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74号
陶赖国、刘苏梅: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1674号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赖国、刘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陶赖国、刘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已算至2023年6月29日止的利息1398.82元,以后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陶赖国、刘苏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743号
戴小平、戴美锦、戴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小平、戴美锦、戴少东、戴海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戴少东不服(2023)浙078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戴少东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一、判令撤销(2023)浙078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东阳三建公司的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899号
周华强(住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下街62号龙厦房产B幢401室):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由卢燕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63号
徐继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6257.5元;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17号
童勇刚:本院受理原告吴礼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礼宏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246号
程建军:本院受理汪西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判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80号
张新旺: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新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314.87元,并支付以本金15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新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81号
成传子: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传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成传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302.83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1283.71元,并支付以本金8302.8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传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破6号
2019年9月15日,本院根据金晓英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3年8月10日,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经审核、确认债权人102户,债权总额为215253340.03元,现有资产36010481.47元。本院认为,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应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裁定宣告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