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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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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年7月11日,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2)浙1122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债务人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确定于2023年9月15日实施,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确定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8288.85元,其中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0.00元,税务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5958.86元,分配金额为20095.55元,普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29056172.69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0.00元,上述债权均以货币方式清偿。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内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18日

  公 告

  绍兴依恒纺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张英诉绍兴依恒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3)1068号)中,申请人主要要求:1、要求支付2023年4月—2023年7月未发放工资24287元。2、要求支付2023年4月—2023年7月房补1200元。3、要求支付2023年3月—2023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补偿双倍工资32000元。4、补交2023年3月17日—2023年7月26日社保。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0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3年11月4日13时,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5号一楼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

  仲裁公告

  一、拟处置资产基本情况

  1.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境内全资子公司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

  (1)持有的杭州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该股权认缴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

  (2)拥有对杭州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

  (3)拥有对杭州犇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38000万元及利息2486.67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2.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境内全资子公司杭州犇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

  (1)持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50号的昆仑中心B座1-12楼15577.97㎡商办用房的产权及116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注:杭州犇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杭州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

  二、公告有效期 20天(工作日)

  三、受理征询及异议有效期

  20天(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四、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

  1.本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提供相关资质及证明文件。

  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086-0571-87817053

  电子邮箱:qianying@cindahk.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00号中国人寿大厦1幢12楼

  六、对排斥、阻挠征询异议的举报方式

  邮件:caihong@cindahk.com

  七、其他

  项目转让所产生的律师费、手续费、税费等,由买家承担。

  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应以相关法律文书或项目资产资料的为准。本公告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承诺。

  欢迎投资者致电或来函洽谈。

  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8日

  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的处置公示公告

  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遗失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本,姓名:程冬梅,执业证号:330107042043。声明作废。

  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

  2023年9月18日

  遗失声明

  浙江省舟山市阳光公证处公证员姜萍所持公证员执业证(执业证号:111111219880328)不慎遗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浙江省舟山市阳光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遗失声明

  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7BD0MG1R)遗失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鉴于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未能上缴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现公告如下: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自2023年6月7日起停止使用。 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18日

  遗失声明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浙江纽艾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义乌市丹溪酒业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浙江纽艾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纽艾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浙江纽艾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在公告之日起向浙江纽艾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注:1.以上本金、利息的基准日为2023年7月19日,本金利息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情况以担保人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联系电话:0579-85080701、0571-87837984。特此公告。

  浙江纽艾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年9月18日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2023-09-18 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8;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7;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20;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9;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6;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5;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4;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3;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1;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09;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2;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10;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23;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21;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22;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24 2 2023年09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