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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8日

  (2023)浙01民初1342号

  杭州美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江与被告赵立宏(ZHAOLIHONG)、第三人杭州美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056号

  倪吉豪:本院受理原告钱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45号

  李霖:本院对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61号

  连信茂:本院对原告杭州祥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信茂、孔先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26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93号

  顾洁:本院对原告杨海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海兵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顾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30000元;三、被告顾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海兵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顾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特27号

  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来利江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来利江称,俞国英于2001年上半年离家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人俞国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俞国英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俞国英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金国英情况向本院报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956号

  沈津津(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樟岱村):本院受理原告楼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租以及房租的押金和水电的押金共445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35号之一

  李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航与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30号之一

  黄书棉:本院受理原告童磊诉被告黄书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27号

  桐庐元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滨江路1395号,法定代表人丁元杰)、丁元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村丁家湾自然村10号):本院已受理原告桐庐西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元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元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桐庐西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桐庐西都建材有限公司与桐庐元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桐庐元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118.4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付利息损失;3.丁元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68号

  蒋开林、陈巧英: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郑方平诉被告蒋开林、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115号

  梁宇(公民身份号码:1422221986****211X):原告王利军与被告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50号

  彭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辰铭设备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李飞、彭川、淮北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周卫、李飞、彭川、淮北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从2020年3月29日到2021年1月6日期间提供的叉车人工装卸搬运服务,叉车费190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26号

  杨水利(公民身份号码:412727****6132):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志明诉被告杨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93号

  曹林魁(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6331):原告张磊与被告曹林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92号

  曹林魁(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6331):原告张磊与被告曹林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01号

  位连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张苏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位连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101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12号

  钟月琼(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71****210X)、钟谦(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83****1015):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腾与被告钟月琼、钟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月琼、钟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国腾借款176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70元,由被告钟月琼、钟谦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14号

  广东华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兴三和泰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华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兴三和泰涂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12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38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共计98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80号

  丁顺清:本院受理原告李龙平与被告丁顺清、宁波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李龙平的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74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94号

  丁顺清:本院受理原告漆守维与被告丁顺清、宁波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李龙平的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49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01号

  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本院受理原告陈邦学与被告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李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244号

  王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85号之一

  邹丽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增休、邹丽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6日14时5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85号

  王小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6日14时5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85号之二

  李莹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莹莹、嵇大为、王东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6日14时5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51号

  蔡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伟根、许家宁、王翰、叶大广、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6日15时2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800号

  随州市亿诚物流有限公司:原告陈淑清与被告马荷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随州市亿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淑清医疗费478.58元、误工费1304.13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82.71元的十一分之十计1711.16元及车损1931.18元合计3642.34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淑清车损72018.82元、施救费200元合计72218.82元,原告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同意一并处理马荷花垫付的施救费1200元,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72218.8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马荷花1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陈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其中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负担3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27元,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随州市亿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异36号

  宣城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鹏博:本院受理申请人余姚市枫缘电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鹏博、邹建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罗鹏博、邹建强为(2022)浙0281执6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罗鹏博以未依法缴纳的102万元出资为限对该案承担责任,被申请人邹建强以未依法缴纳的98万元出资为限对该案承担责任。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455号

  王申根、吴海秀: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诗林童僖童装厂与被告王申根、吴海秀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申根、吴海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诗林童僖童装厂货款642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08号

  朱炳晨: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军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曹军芳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74号

  慈溪市新浦派克服装厂(经营者舒永刚身份证号后四位4571)、汪国生(身份证号后四位3715)、郑飞(身份证号后四位371X)、万焱虹(身份证号4919)、慈溪市胜山宁菲依儿服装厂(经营者马天坤身份证号后四位7132)、陈齐荣(身份证号后四位3330)、刘旭(身份证号后四位4578)、魏林(身份证号后四位3336)、石孬狗(身份证号后四位4913):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新浦派克服装厂、汪国生、郑飞、万焱虹、慈溪市胜山宁菲依儿服装厂、陈齐荣、刘旭、魏林、石孬狗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货款99049元、77517元、44313元、22536元、22138元、50952元、97920元、17641元、41714元及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31号

  詹阚文:本院受理原告龚夏珍与被告詹阚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28243.39元、误工费39600元、护理费20108.7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上述合计97952.09元,请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7952.09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詹阚文承担;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7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4001号

  曾贵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圣泽诉曾贵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235号

  杨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纤纤足皮鞋厂与被告杨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697号

  集迦生活品轩(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齐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迦生活品轩(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83号

  温州市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琨玮与被告温州市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惩戒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3号

  洪海娟、洪长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海娟、洪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9-18 浙江法治报2023-09-1800009 2 2023年09月18日 星期一